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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成罪犯赦免牌 公安频繁“捉放曹”实无奈

2011年11月08日13:49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上官兰雪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东莞一镇街公安分局负责人无奈地说。

  近些年,艾滋病人犯罪,公安机关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再放,循环往复,却迟迟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

  有恃无恐的艾滋病人

  《广州日报》报道,10月29日中午,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了两名贩毒人员36岁的邹某和老板“地主”,并从他们身上搜出毒品4克多。不过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却当场将邹某释放了。这一幕,被围观的群众拍下了视频。

  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派出所一位黄副所长表示,“这个邹某怀疑有艾滋病、肺结核,他烂手烂脚,这种人抓了监狱也不收......坐牢也要身体好,烂手烂脚的抓回来,只能我们垫钱去治疗。”

  据当地人讲,井头村毒品泛滥,而贩毒老板正是抓着警方的这一痛脚而越发猖狂。

  事实上,类似的以艾滋病名义犯罪的案件在其他省市也是屡见不鲜。据《法制日报》早前报道,2010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了名叫纪小英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9年6月以来,纪小英在每月享受低保和各级政府不定时救济的情况下,利用司法机关无法对其关押的情况,组织儿子许某、姚建、艾滋病患者白广东以看病或需要救助为幌子,多次采取拦截、追逐、语言威胁、掰车牌、砸车玻璃、殴打、恫吓等手段,肆意拦截过往的外地运煤车辆,强行索取钱财。

  法律的软肋

  面对艾滋病犯罪者,公安机关的“捉放曹”做法实属无奈。艾滋病犯罪者既是特殊病人,同时又是犯罪分子,这种双重身份,让执法者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他们不能和其他罪犯共同关押。目前我国大多数基层办案单位既没有针对艾滋病患者的羁押场所,为不给自身添麻烦,大都想办法给嫌疑人办理取保手续,将其千方百计拒之门外。而我国的多条法律条文无形中也成为了艾滋病犯罪者的“保护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

  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民警冒着极大的危险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正常审判,但如何关押就成为了司法机关最为头疼的一件事。无奈之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被释放,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不能姑息

  上述《法制日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大约70%是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如果任由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流入社会,那么疾病就会成立不法分子的保护伞。对他们的放纵,同时是对其他社会公民的不公平。2009年3月16日,轰动全国的擦鞋匠怒砍艾滋病敲诈者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新华网报道,在这起案件当中,被害人管利鸿,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当地多次以艾滋病为借口敲诈勒索他人。2008年6月16日晚,因5块鞋擦鞋钱与邱福生店里的打工仔王凯发生争执,并趁机勒索邱福生5000元。6月17日,管找邱福生要钱时,双方发生争执,管利鸿被连砍24刀不治身亡。

  事发后,当地多家媒体称之为“一起都是被害人的庭审”。

  如今两年多过去了,艾滋病人犯罪的状况似乎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尽管部分地区建立了艾滋病犯人的独立关押监狱,但由于财政、人力等多方面原因,这种做法并未得到广泛的推广。南方周末早前报道称改造艾滋病犯罪者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司法不可能承担全部,而应是“各级党委政府”一起来“抓这项工作”。

  虽然法律存在空白,监管存在困难,但公安机关不能因惧怕或无法关押等借口不闻不问,司法机关亦不能不审不判,等待与姑息不能解决问题。

    新闻回顾:“我是艾滋我怕谁”——擦鞋匠怒杀敲诈者引深思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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