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强化了残疾人权益保护力度,福建省残疾人士有望在教育、康复、社保和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获得免费政策。
据2006年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福建省有各类残疾人221.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25%,涉及到家庭人口近600多万人。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詹毅在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在调研、座谈和论证的过程中,主要的意见集中在: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彩票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残疾人享受免费项目的范围以及倡导性条款的必要性等问题。
为此,修订草案强化了残疾人权益保护力度,福建省的残疾人士将获得四个方面的免费和优惠措施。
在康复和预防方面,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并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实施免费,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接受教育方面,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以上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给予国家助学待遇等。
在文体活动方面,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应当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此外,还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公共停车场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为其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詹毅指出,“国家保障”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残疾人事业起步晚、欠账多,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为此,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留成,各安排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记者刘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