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丽娜)女子刘某自称在美容院做瘦身塑形项目,因美容院未达到承诺的减肥10斤的效果,她将美容院告上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刘某一审被判败诉。
刘某称,她与北京思美诗国际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思美诗中心)达成协议,由思美诗中心为她提供“减肥”美容服务:塑形10次,减肥不低于10斤。刘某称,塑形10次后,却没有任何效果。她还发现思美诗中心使用的减肥用品和曾向其展示的用品并非同一产品,且减肥中使用的商品制造商和商标都存在假冒问题,她起诉索赔,要求对方返还美容费及赔偿损失共计2万余元。
思美诗中心辩称,今年1月,刘某第一次减肥时测体重为132斤,第二次是125斤,有一定减肥效果。刘某未实现预定的减肥效果,源于她未配合美容中心安排的时间所致,责任应当由刘某自行承担。另外,其提供的产品均为正规厂家生产,非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减肥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美容中心为刘女士提供的减肥服务效果不低于10斤,但美容院的档案中明确记载刘女士未按照美容院安排的时间进行配合,所以其未实现预定减肥效果的后果不能归责于美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