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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挪用百余万公款放还高利贷 被判刑12年

2011年11月11日14:20

    来源:西部网

  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干部余某(女),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职工的集资款挪用,用于偿还所欠下的高利贷52万元,并向他人放高利贷63.6万元。近日,汉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2年。

  经查,2009年3月,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为了装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因资金困难,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采取自愿集资筹款,并安排时任咨询中心的副主任余某负责收款工作。同年4月7日至6月22日,余某陆续共收取职工集资款162万元,余某未将所收集资款及时交局财务室入账,而将所收的集资款挪用,将其中的52万元主要用于偿还之前自己赌博和生意所借的高利贷本息。同时,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以填补其挪用公款而形成的亏空,在2009年4月至5月期间,余某将挪用的集资款其中63.6万元用于放高利贷。

  2009年7月,咨询中心从一家银行贷款490万,主要用于工商汉台分局新建办公楼支付工程款。工商汉台分局将其中290万元用于新建办公楼的欠款,其余200万元转借给咨询中心开展经营活动。同年7月8日,咨询中心与余某签订资金承包使用协议,将200万元交由余某用于个人承包使用,并约定余某收取的162万元职工集资款冲抵部分,咨询中心实际再给余某支付38万元。

  2009年4月,工商汉台分局决定从咨询中心账户中将职工集资款本息178.2万元全部退还给职工。2010年7月2日,咨询中心向余某发出还款通知书,要求余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其承包经营使用的200万元资金全部缴回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统一管理,但余某仅向咨询中心归还了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收取单位职工集资款的职务便利,将115.6万元公款挪用进行偿还高利贷及放高利贷的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据《刑法》有关之规定,以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记者 张松)

(责任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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