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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国企会计贪污挪用巨额公款被判死缓

2011年11月01日18:0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温州11月1日电(记者张和平)浙江省温州市国有龙发运输有限公司原主办会计沈伟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300多万元,10月3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沈伟利用其先后担任国有温州龙发运输有限公司出纳、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承兑由其保管的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79次侵吞龙发公司在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元庄分理处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51.71多万元,又通过承兑由其保管的转账支票以及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49次侵吞龙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38多万元。为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沈伟销毁真实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制作虚假的银行存款对账单、询证函以通过单位审核及会计事务所审计。沈伟将总计1361.86万元用于投资外汇保证金、网络游戏及个人消费,至案发时仍无法归还龙发公司。此外,他还以承兑现金支票的方式,3次挪用龙发公司在龙湾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6.4万元用于投资外汇保证金,后归还。

  法院认为,沈伟身为受国有公司指派在国有股份制公司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担任出纳、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沈伟又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数罪并罚。鉴于其侵吞的公款大部分用于投资高风险的外汇保证金以及具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至案发时全部亏空,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又未作任何退赔,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挪用公款后已于当年全部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张和平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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