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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个税改革以香港为鉴 中等收入者变纳税主体

2011年11月12日04:0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11月10日,两条新闻与个税有关,一条新闻说的是,今年前10个月财政收入已超去年总和,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提前2个月完成了全年目标;另一则新闻说的是,“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热议,据《人民日报》记者算账,微博流传的数据基本属实。

  从个税提前完成全年目标来看,今年这次个税调整很及时,很有必要。但调整后的个税税制与香港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其一,今年个税调整前,内地40%的中等收入者交60%个税,而香港年收入100万以上的高收入群体则承担了薪俸税(相当于内地个税)总额的62.06%。内地调整个税之后是否彻底扭转了不合理的纳税主体,还不得而知。

  其二,香港薪俸税有名目繁多的“减免额”,不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负担,而且还鼓励市民照顾和供养长辈,这是内地有关部门最需要反思的地方。

  一个香港纳税人表示:“感谢太太、感谢儿子、感谢爸爸妈妈,让我少缴很多税。”一个纳税人具备这样的意识,不但能促进家庭和睦,还会促进社会和谐。政府虽然少收了税,但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无疑大大降低了。

  其三,香港有较为完善的机制来防范逃税,又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反观内地,企业和老板偷逃个税的现象极其普遍,这是征税机制不完善的结果,也是中等收入者变成纳税主体的重要原因。

  其四,香港薪俸税的免征额与物价挂钩,内地个税起征点调整节奏慢了很多,例如,2008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月后,2011年才进行了调整,基本上与物价变化是脱钩的。

  在许多人呼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个税税制时,我倒是认为,不妨先从香港学起,再去追赶发达国家。 (冯海宁)

  作者:冯海宁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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