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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知物管费上涨告物管 2.8元物管费涨至6元

2011年11月12日04:0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 实习生吴振鹏)广州市越秀区濠畔商厦物业管理费从2.8元每平方米升至6元每平方米,遭到业主抵抗,风波再起。濠畔商厦又有3名业主状告广州市万濠物业管理公司,称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串通修改合同,招标行为不合法。此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业主称不知物管费上涨

  濠畔商厦的业主们自2007年3月开始陆续购买该物业,并同时与万濠物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期限至成立业主委员会止,其间如需调整物业管理费必须经过超过二分之一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同意。

  濠畔商厦的开发商广州金璇贸易有限公司与万濠物业于2007年9月18日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万濠物业对濠畔商厦实施物业管理,其中约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

  开发商与万濠物业原合同期满,于2010年11月16日续签合同,将商住办公物业物管收费标准从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上调至6元。

  本案中提起诉讼的业主称,这是万濠物业单方面提价,未与业主们磋商,开发商与万濠物业之间的委托合同不具任何合法有效性,要求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原告称,被告还强行断电,导致很多业主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类似诉讼业主败诉不服

  今年上半年已有濠畔商厦的业主提起类似的诉讼。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濠畔商厦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与万濠物业于2007年9月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至2010年9月17日原委托合同期限已满,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招标并签订新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在委托合同与业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委托合同为准。因此,业主合同仅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业主一审败诉,已于近日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业主们认为,一审法院主张“在《委托合同》与《业主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委托合同》为准”等于宣告业主购楼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成为废纸一张,将导致今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可以私下任意签署、变更合同,而无须知会业主。

  此次,业主们再次提起同样的诉讼,是认为自己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委托合同》的签订不合法。

  被告答辩称,2010年10月,开发商广州市金璇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其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并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

  作者:练情情 吴振鹏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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