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11月14讯 (记者 樊文岑)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引发社会各方热议,就如何理解和运用婚姻法解释(三),全国的法学学者、法官、律师在厦大进行了对话。
2011年11月13日下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论坛在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一楼报告厅举行。这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也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婚姻家庭法百年回顾与展望活动的一部分。
在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巫昌祯教授表示,夫妻关系不是一般的关系,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分配是由身份产生的,带着文明色彩,我们一直提倡同居共财,应该是 “不分你我,不分多少,共同享有”,不离婚的话是共同享有财产,离婚了就该一分为二,用来照顾子女、赡养老人,而婚姻法解释(三)有可能伤害夫妻的感情。其余发言的专家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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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在厦炮轰新婚姻法解释:不动产应夫妻共有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向财霞)结婚时一方父母买房,到底算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今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这一司法解释昨日受到炮轰,不少婚姻法专家认为,这条解释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昨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厦门大学举行。本次会议自6月份以来就发出通知征集研讨主题论文,其中,72篇论文里面有18篇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讨论。
关键词 婚前买房
不动产应为共同财产
争议最多的是第七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指出,按照我国的婚嫁习惯,结婚时一般由男方买房,女方置办家庭生活用品,即嫁妆。男方的属于不动产,而女方属于动产。结婚数年后,女方的动产已消耗得差不多,而男方的不动产不仅没有消耗掉,而且还增值。因此,这条解释对妇女明显不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认为“按份共有”的说法很不公平。按照我国习惯,嫁妆一般由女方置办,婚后是双方共同所有,而到了房子就要按份共有。同时,这条解释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按照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应当认为不动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关键词 亲子鉴定
儿童利益应得到保证
另外,不少专家对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二条规定也存在异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社科院专家陈明侠认为,这条规定违反了保护儿童和妇女的原则。陈明侠举了一个例子:假设孩子是男方强奸女方得来的,女方不想把孩子给男方,而男方确实是孩子的父亲,难道就该把孩子判给这名强奸犯?
同是社科院的薛宁兰认为,这条规定对结案有效,但在实际判案时,还是应对儿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且应遵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