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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出台司法举措 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2011年11月14日17:0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11月14日电 (记者 顾烨)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出台《关于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重大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审慎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等15项司法举措。

  《意见》规定,对当地影响较大的企业系列债务诉讼、执行案件,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指定由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或企业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确保裁判尺度标准统一、债权受偿公平、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为了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意见》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妥善审理涉民间投资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纠纷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投资入股,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

  《意见》规定,审慎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被告资金链断裂,有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行为的,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法院应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到现场采取保全措施。对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慎重采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保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就业稳定,促进生产效能。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意见》要求坚持“以疏为主,疏禁并用”的原则,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于个人或单位之间以自有资金非经常性发放贷款的,应认定为合法借贷,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利率幅度内的,不作无效合同处理;对于经常性放贷甚至以此为业者以及约定利率过高,明显属于高利贷性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予以收缴,以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

  作者:顾烨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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