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实名举报政府采购的警戒意义
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詹万承
日前,湖南长沙一名公司总经理陈荣向媒体实名举报,称湖南省财政厅、文化厅、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去年的一起政府采购中玩“猫腻”,放着价廉物美的名优产品不选,偏偏高价内定“山寨杂牌”中标,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成交,“不买对的只买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是用财政进行的行政消费行为,最终要负责的对象是纳税人,因此必须确保采购流程公正、公开,这是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上述政府采购行为过程中,不仅设置了投标产品价格的最低下限,还出现了“不买对的只买贵的”的怪现象。置价廉物美的名优产品于不顾,而偏偏选中了高价的“山寨杂牌”商品,不管这过程当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权钱交易,最起码是没有合理使用财政预算,没把纳税人的钱花在刀刃上。
对于设置投标产品价格最低下限,湖南省文化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一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二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三是预算执行的需要,“因为如今不仅有预算编制,还有预算执行。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财政就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
实际上这三个理由都站不住脚。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针对的是公民行为,而政府行为应该遵循的是法无允许即禁止,所以,《政府采购法》没有的条文,就不能自行添加设置。而确保采购质量,也并不见得越贵越好,如果预算不是花在了采购产品上,而是落入了个人的腰包,那产品质量与预算资金的正比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个伪命题。花完预算的说辞,就更不值一驳,如果是预算多了,就应该削减,不能为了部门利益,而让预算每年只能加不能减,这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同样不合。
这次政府采购不符合规范,被曝出的方式与以往有些不同。不是网友从公开的政府采购清单上,得出了某些采购物品太贵不符合实际的结论,而是身为投标人的商家实名向媒体举报。选择这样的方式,当中或有商家的个人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举报商家客观上代行了纳税人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责。之所以出现这样反串的局面,现实的原因是商家直接参与采购,对违规与否更有切身的体验,这折射出的问题是,纳税人在监督政府财政方面能力的不足与现实的缺位。
商家陈荣在向媒体实名举报之前,针对三部门的行政诉讼一审已宣告败诉。若非商家利益受损严重,而正常法律途径的申诉又无望,他们可能不会寄希望于外部的舆论监督。在商言利,即便采购过程之中确实存在暗箱操作,私下和解并寄希望于下次中标,仍是经济理性选择,而决意与采购机关撕破脸,乃是如陈荣所说的“损人不利己”的下策。
这说明极个别挥霍纳税人钱财的不良采购,不仅会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也同样不会获得商家的认可,因为越是有品质有信誉的商家,理论上获得中标的几率就是越高的,所以也不大愿意前后打点地额外投入,但一旦屡屡不能中标,就可能改写这种想法,让他们把倾注在产品上的心血,投注到其他方面换取更快捷的回报,而这也正是商家实名举报政府采购的警戒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