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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明年实施 众地方法规面临修改或瘦身

2011年11月16日04:14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储文静 长沙

  本报记者储文静 长沙报道

  “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小草帽。”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实施主体比较乱、程序不够严格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作为一部“控权法”,《行政强制法》历经12年漫漫立法长路终获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会议,正式启动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专项行动。

  全面清理行政强制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介绍,此次专项清理,将对我省现行有效的所有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包括省本级的法规、长沙市的法规和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都将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据了解,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谢勇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可以设定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

  省法制办主任许显辉介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1.设定行政强制的;2.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的;3.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不一致的;4.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的;5.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

  据统计,目前,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147件,省政府及办公厅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750余件,省直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4500余件,都将纳入清理范围。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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