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如何处置遗留物的规范程序将立法明确 |
城管该如何处置暂扣物
本市将立法明确 拟分类执法避免“小错大罚”
摄影 殷立勤
晚报记者 陈珍妮 报道
上海首部严格规范全市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天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听取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记者了解到,城管如何处置遗留物的规范程序将立法明确。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将分类执法避免“小错大罚”。
暂扣物公告时间过长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遗留现场物品的处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法中城管人员面临两难:任其留在现场,会影响市容环境,附近居民也会抱怨城管执法没到位;代其保管,又没有明确的后续处理办法,容易引起私吞财物的质疑。城管人员陷入责任大、执法成本高,不知如何处置的尴尬局面。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遗留物的处置程序:城管执法部门负有对遗留现场物品的登记保管义务,并要及时发布认领公告通知当事人认领;若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城管执法部门方可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对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公告通知当事人2日内认领;当事人不认领,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保留证据后予以处理。
不过,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当事人难以查明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拍卖、变卖,这一规定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少城管执法人员反映,六个月的时间设定沿用的是 《物权法》有关遗失物处理的规定,现场遗留物与其性质明显不同,且六个月时间过长,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来许多问题。为此建议,从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执法活动处罚,对公告时间规定作进一步研究。
拟采用“分类执法”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丁明等11位市人大代表曾提交《关于加快制定上海城管地方法规的议案》,将城管执法过程矛盾高发的原因归结为:行政部门过多地将责任推给城管,造成城管内容的不适当扩大。
现实中,上海的城管行政执法权包括11个方面共167项,但执法中常常牵扯到是否乱设摊、公共场所招牌文字使用是否规范、宠物随地便溺等各类琐碎事。执法范围广大,就容易演变为滥用执法权。
比对2004年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执法范围的界定采用了“分类执法”,即不同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不同,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处理。
对危及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健康、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严格处理。其中,擅自倾倒、运输、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擅自收运、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的、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绿地或者严重损坏绿化的、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占道设摊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公共反响强烈,均被列为严格处理的范围。
“分类执法”对城管的处罚行为设置“轻重缓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对城管“小错大罚”的误解。草案明确指出,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若拒不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体现处罚和教育并重的执法原则。
审议意见同时指出,五项具体列出的应当“及时依法严格”处理的违法行为,与国务院意见中应当严厉查处的违法案件性质明显不同,建议进一步研究。
另外,对于两区交界处,以往城管可称“不归我管”,这些“无人管地带”就成了脏乱差地带。针对本市当前城管执法中,相邻区、县交界处,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违法行为流动性强、相邻区县交接地方出现执法空白区域,草案进一步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也可以指挥和调动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队伍共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