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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院通报车险六大纠纷 遇暴雨车被泡应理赔

2011年11月17日14:29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制图 邬思蓓
晚报制图 邬思蓓

  路遇暴雨车进水,保险公司应该赔

  上海一中院通报车险纠纷六大种类 提醒车主加强防范

  □晚报记者 周柏伊 报道

  一场大雨泡了新车的发动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买来二手车按新车价投保发生事故,定损该怎么算?

  报案三个月才等来定损结果,租车费用该由谁承担?

  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受理车辆保险案件151件,其中77件涉及私家车,占51%。私家车保险案件中的一些普遍情况,越来越引起各方重视。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两年来私家车保险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多种情况进行分析,提醒私家车主加强防范,监管部门加强管理。

  案例一 25万元的赔偿如何“按责赔付”?

  陶先生年前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按规定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从今年2月份起至明年2月份。今年7月,陶先生驾车在闵行区境内行驶时,不慎与陈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巨大的撞击力使得陈先生摔出车外。更为不幸的是,在陈先生落地之后,张先生正巧驾车经过,来不及刹车,将陈先生当场碾压致死。

  陈先生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陶先生和张先生按比例,向陈先生家属连带赔偿25万元,其中陶先生承担6万元,张先生承担19万元。判决后,陶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了6万元并支付给陈先生家属。

  但陈先生家属认为,陶先生对去世的陈先生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25万元。但陈先生的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约定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赔付,现陶先生的责任比例为6万元,不同意赔付其余的19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保险公司所称的“按责赔付”条款是免除其保险责任的条款;其次,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提醒车主注意阅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两个部分,但“按责赔付”条款却未出现在上述两个部分,而是出现在“赔偿处理”部分,而且也没有以其他形式提醒投保人注意“按责赔付”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就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第三,保险公司没有就“按责赔付”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综上所述,“按责赔付”条款不生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先生家属再赔偿19万元。

  案例二 车辆自燃、暴雨进水该不该赔?

  李先生为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在保险期间,李先生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右前轮胎抱死,滑行中导致轮胎高温,引燃轮胎起火成灾,造成公路和车辆受损。李先生为此支付了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款,并发生车辆修理费,两项费用共计16万元。

  此后,李先生就该16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害属于免责范围,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由于保单上的保险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车辆“自燃免责”的条款没有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有关“自燃免责”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除“自燃免责”条款,“发动机进水免责”也常常让车主们频频吃药。今年夏天的一场大雨,就让车主陆小姐大伤脑筋。当时陆小姐正在下班驾车回家途中,突然遭遇暴雨,使得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坏是由于涉水行驶所致,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暴雨”和“涉水行驶”属于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驶包括在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在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则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案例三 按新车投保却按旧车理赔,合理吗?

  鲁先生因工作原因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投保时,车辆已使用了7年6个月,折旧很厉害,但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时的16万元来进行了投保。

  在保险期间,鲁先生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要7.4万元。鲁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鲁先生则认为,投保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案例四 保险公司延迟定损,租车费谁赔?

  顾先生因为工作需要购买了一辆新车,但由于技术不佳,在停车过程中不慎撞到路边的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先生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保险公司直到3个多月后才出具了定损结论。

  在等待定损的这段时间里,顾先生既不能使用自己的车辆,也不能天天靠打车交通,不得不租借一辆车子用于代步,为此,他花费了1万余元的租车费。

  顾先生认为,是保险公司延迟定损,才导致租车费用的发生,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1万元。可保险公司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先生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先生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而且其3个月产生租车费1万元,数额亦属合理,所以判决支持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司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免责吗?

  江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他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先生属于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起诉江先生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江先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为由,起诉江先生,要求其返还12万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江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第九条也有相同内容的约定。本案中,江先生已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因此,保险公司向江先生行使追偿权,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判决江先生支付保险公司12万元。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案例六 自费医疗也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甄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保险期内,甄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外人吴某等人受伤,其中吴某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4988.16元,其中自费部分金额是14510.85元,自费金额中包括为治疗骨折而使用钢板、钢钉共计8610元。甄先生向吴某等人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就医疗费项目,只同意赔付医保部分,对自费部分不同意理赔。

  法院认为,吴某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吴某治疗中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属于治疗的必需材料,且该内固定材料属于国产的通用型,对此材料费用应予赔付。故认可吴某医疗费中能够纳入保险理赔的金额为29087.31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学东提醒:

  首先,保险公司要进一步规范经营。不仅要严格车辆保险合同的制作,规 范电话、网络销售的操作规程,也要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更要及时 规范事故后的定损评估工作。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对于有失公平的条款,如免除 保险人主要义务、加重投保人一方责任、排除投保人一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应予以修订,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免责过多 ”等问题。

  第三,私家车主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购买保险前要充分了解产品内容 ,驾车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出险后要按合约报案理赔,妥善解决与保险公司之 间的纠纷。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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