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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外国人醉驾案宣判 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2011年11月18日05:25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穗首例外国人醉驾获缓刑 判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酒后驾驶一律诉之刑罚,老外也不例外。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广州两例外国人醉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首个因醉驾受审的老外因事后主动报警,且造成损害后果较轻,获法院从轻判决处以缓刑。

  约旦男子获缓刑

  撞到花基找保安代为报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2时许,约旦24岁男子阿德·阿沙弗列饮酒后驾驶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大元帅府对开路面由西往东行驶时,失控撞向路边花基,造成车辆、路边花基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场处置,经司法鉴定检验,阿德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1.6mg/100ml。

  据阿德的大嫂郑某及其朋友YAZAN证言证实,事发当晚,阿德与亲友在沿江路东江吃饭,饭后由阿德的朋友开车回家。车辆行驶到大元帅府时,阿德的朋友把车停在路中间,然后就下车买水。于是阿德就从副驾驶位爬到驾驶位开车,把车从路中间靠到路边去。不料在停车过程中,车辆撞向花基。事发后,交警到场处理,而阿德的那个朋友下车后一直没有回来。

  自首且损害轻缓刑2个月

  法院认为,阿德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其哥哥的手机交给案发现场附近的保安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此次醉驾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其中造成损坏的小汽车系阿德兄嫂的家庭自用轿车,没有造成其他车辆及人身损害,且阿德在案发后已向海珠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缴纳损坏花基的维修费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阿德的犯罪情节、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以危险驾驶罪,对阿德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关案例

  韩国男子醉驾拘役一个月

  2011年6月25日晚,35岁的韩国男子朴炫彻参加朋友公司的开业庆祝晚会,喝了三杯红酒。23时许,他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黄边北路黄边地铁站B出口对出路段时,追尾撞倒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

  经检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mg/100ml,属醉驾。公诉机关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损伤程度说明等材料证实,被害人罗某某全身多处挫伤并擦伤,但CT检查未见明显创伤异常或骨折。事后,朴炫彻已赔偿罗某某4.2万元。

  朴炫彻的辩护律师指出,朴炫彻知道醉酒后驾车是危险的事,中国有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因为路程近,心存侥幸。但朴炫彻有自首情节,主动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而且是初犯,在中国有家庭,并且购买了房产,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朴炫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主动报警,而是被执勤民警查获,不存在自首情节,但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和庭审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朴炫彻已赔偿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是初犯、偶犯。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U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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