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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公布 上海明年将试点

2011年11月18日05:35
来源:重庆晚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公布

  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变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据新华社

  避免重复征税 上海明年试点

  17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发布,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针对试点方案中的内容,专家进行了点评。

  税负情况有何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增值税税率档次中增加11%和6%两个档次,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除有形不动产租赁以外的部分现代服务业。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表示,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两个税种如何衔接?

  在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两个税种衔接问题受到关注。

  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试点何时推向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介绍,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目前试点只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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