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记者昨天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根据最新修改,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将原来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将原来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提高到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将原来每次(日)销售额150至200元提高到300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将原来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提高到5000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将原来每次(月)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至500元。
业内专家表示,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是政府进行结构性减税,进一步为小微企业减税的具体措施之一,这些税收对国家税收而言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则十分重要,这将极大地提高他们的生存能力和创造力,进而提高从业人员的收入。
作者:孙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