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何锦荣(左一)在荔湾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签名。 记者 黄巍俊 实习生 梁灏(图片来源:羊城晚报) 新华网广州11月19日电(记者 刘大江)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精神病”一案,18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法院重审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医院的收治程序没错,但原告何锦荣却被错诊为精神病,因此判决医院向何锦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何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何锦荣是广州市一名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案发前,何锦荣夫妇互相都曾指责对方有婚外情。2005年12月20日晚上,何锦荣妻子陈某致电广州市脑科医院,称丈夫出现精神异常,有暴力行为,要求医院收治。当晚,广州市脑科医院以何锦荣患精神病为由,强行将其从住所绑到医院住院,并进行强制诊断检查,直到2006年1月20日才同意让何锦荣出院。何锦荣出院后,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广州市脑科医院诉讼至法院,并索赔百万元。
荔湾区法院指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为何锦荣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称,“何锦荣精神状态正常,其于2005年12月21日被广州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
法院认为,脑科医院对何锦荣的收治过程并不存在过错。“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怪异、精神异常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法院同时认为,在何锦荣家中,医务人员使用“约束带”进行强行收治也是合理的,这样做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恶意。故不能认定被告收治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医院对何锦荣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对何锦荣的病史采集,主要是依据当时其妻子陈某的意见。但在何锦荣30天的治疗观察过程中,何锦荣的母亲、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曾多次向医院反映何并无精神疾病等情况,要求让何出院。这些情况虽然引起了医院的重视,组织了全院专家进行病历讨论,但医院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补充、核实病史。
法院认定,广州市脑科医院已构成对何锦荣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但并未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