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连芳,一个谜一般的人物。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刑6年,却在服刑的一年内时间分别出现在河南省鹤壁市及浙江杭州两地的看守所内,成为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而被指证的人均为其同室犯人。
在无罪释放的马廷新和重刑在身的张辉口中,袁连芳“不是看守所里一般的‘号长’、‘大哥’,更像是来回调动、配合警方办案的”。巧合的是,袁连芳也因“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且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被减刑10个月。
袁连芳的出现,也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近日,早报记者历时一月,跨越安徽、河南、新疆、浙江4省区近10座城市,深入调查这桩8年前的旧案。
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判刑6年。2003年春节后,他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为当时震惊全国的河南浚县灭门血案出具证言,指证同室疑犯马廷新曾写下“自首材料”。
2004年4月,他又现身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称与一起杭州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张辉同在该看守所羁押期间,张曾多次对他提及强奸杀人的经过。
刑期2年以上的罪犯应移送监狱服刑,但被判刑6年的袁连芳,在实际服刑的3年零8个月(2001年1月至2004年9月)时间里,没有一份监狱服刑的记录,据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给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函,经过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多年之后,经过多方努力,这位隐匿在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终于日渐清晰地浮出水面。
马廷新:
烧成灰都认得他
马廷新做梦也没想到,检察院会上门请他协查袁连芳。从前在号里,都是“大哥”袁连芳、“二哥”王海波(音)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自己。
去年冬天某个下午,当浚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田平拿着数张“大头照”登门时,他指着其中一张脱口而出:袁连芳,烧成灰都认得!
2002年5月30日晚10点,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镇东马庄村发生一起灭门血案,一村民及其两个幼年子女在家中被害,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所谓“国内权威测谎专家”的结论,将同村的马廷新抓捕。这就是当年震惊全国的“5·30血案”。
拒不认罪的马廷新于2003年2月2日被换押至袁连芳所在的号房,25天后,他的“自首材料”终于交到了检察机关手里。
尽管如此,鹤壁市法院先后两次顶住压力,坚持对马廷新作出无罪判决,2008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准许河南省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入狱5年多的马廷新终于“沉冤昭雪”。
8年之后,早报记者在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新犯罪事实的第一条证据,便是袁连芳等三人的证言“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的自首材料是其自己所写”。
马廷新告诉早报记者,自己是在不堪刑讯逼供的折磨之后,听从了袁连芳的“诱导”,才同意“自首”的。而那份自首材料实际也是出自袁连芳的手笔。
“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我一看就惊讶了,(现场)物件的摆放,哪个地方是床,哪个地方是沙发,咋个位置,写得很清楚。”
马廷新表示,这份材料他前后抄写了数遍,才达到了袁连芳的要求。抄完后,袁又胁迫他“背了一晚上”,第二天早晨,他就被带走提审。
马廷新回忆,因为袁的存在,这个号房在看守所里“最特殊”:例行检查,基本上不查这个号;即使检查也是“走过场”,或者提前把违禁物品收上去,检查完了再还回来。
刚进这个号房时,人称“二哥”的王海波曾教过马廷新“规矩”:“大哥”是杭州人袁连芳,日后无论会见、提审,回来都要跟“大哥”汇报。
奇怪的是,每次提审回来汇报,哪句话说过,哪句话没说,哪句话说错了,马廷新自己也记不清,但“大哥”都知道。
还有,“大哥”为了画案发现场的“路线图”,“这么厚的笔记本都撕掉了两个”,马廷新张开拇指和食指比画着,“我问他怎么知道得这么清楚,他就说是通过关系,从公安部门得知的这些情况。”
张辉:
一进去他就知道我的事
张辉回忆,一进那个号里,就有人知道他的事,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辉否认后便遭到了对方的毒打。
张辉第一次知道袁连芳的存在,却是在自己的案子开庭审理之后。
2003年5月,张辉与其叔叔张高平因涉嫌杭州一起奸杀案被刑拘逮捕。在该案开庭之前的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院在该市拱墅区看守所审讯了袁连芳。审讯笔录显示,袁对审讯人员表示,曾与张辉一起被羁押在该看守所同一号房两个月(杭州市公安局的材料显示,张辉实际在该看守所的羁押时间仅为29天)。
9天后,杭州市中院的判决书中列出了张辉强奸少女致其死亡的26条证据,其中第25条是:同室犯人袁连芳证言证实被告人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并告知其曾从老家搭一女子到杭州,在留泗路上强奸,他不是故意杀死被害人而是因为女孩子的呼救,他卡颈时不小心将女子掐死的情况。其余25条证据全是事发前后的间接旁证。
但在法庭上,张辉坚称自己不认识袁连芳,要求传唤其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7年之后,张辉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对前来会见的律师张凯表示,2008年,当他在杂志上看到袁在河南灭门血案中逼迫马廷新认罪的报道后,恍然大悟:如果两起案件中的“证人”袁连芳为同一人,这个人很可能就是当年在拱墅区看守所期间对自己的案子了如指掌的那位“号长”。
张辉回忆,一进那个号里,就有人知道他的事,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辉否认后便遭到了对方的毒打。
“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在哪里丢的包,然后从哪里离开的……说得很清楚。”
据张凯转述,张辉对这位“号长”的回忆与马廷新对袁连芳言行的描述如出一辙。由于张辉此前并不知道这位“号长”的名字,因此才会在当年的法庭上否认认识袁连芳其人。
说法
法院:他多次协助公安“工作”
差不多与张辉同一时间,其叔叔张高平也在石河子监狱看到了马廷新案中有关袁连芳的报道,他想起了他的判决书中那份来自同一姓名的证人证言。
8年来写了“一麻袋”申诉书的张高平,此时迫切想搞清楚两个“袁连芳”究竟是否同一人,于是迅速将情况申诉到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科。
此后,经过石河子市检察院的多番努力,隐匿在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袁连芳,终于日渐清晰地浮出水面。
首先,经全国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证,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其次,河南省浚县检察院根据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马从数张“大头照”里当场辨认出曾胁迫自己认罪的袁连芳,与人口登记信息中的杭州人袁连芳一致;再次,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出具的材料证明,杭州人袁连芳于2001年5月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拱墅区法院判刑6年,2003年5月至12月前后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与张辉在该看守所服刑的时间吻合,照片与马廷新辨认出的杭州人袁连芳一致;最后,杭州市中级法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准予减刑10个月,与上述情节一一印证。
看守所: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蹊跷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刑期2年以上的罪犯应移送监狱服刑,但被判刑6年的袁连芳,在实际服刑的3年零8个月(2001年1月至2004年9月)时间里,没有一份监狱服刑的记录,而在看守所的出入记录也前后不一,甚至无法查证。
根据拱墅区检察院的文字证明,袁连芳于2003年5月至12月前后在拱墅区看守所留所服刑,且2001年5月袁被判刑时在拱墅区看守所留所服刑。换言之,在2001年5月后至2003年5月前的某段时间里,袁不在该看守所服刑;2003年12月前后至2004年4月12日接受杭州市中院的审讯前,袁也去向不明。
另据马廷新的回忆及其判决书中所载的袁连芳的证言,袁应于2003年2月2日之前调入鹤壁市看守所,并至少在马廷新写出“自首材料”的2月27日前未曾调离。
但根据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给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的回函,经过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综上所述,为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在马廷新案案发时,袁连芳调入、调出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的记录神秘失踪;而在张辉案侦查完毕后,袁连芳调往何地也成谜团。
律师:他背后有股神秘力量
连日来,早报记者经多番寻查,获得了杭州市拱墅区法院2001年5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指出,2001年1月13日,袁连芳涉嫌与他人合谋贩卖淫秽物品,被举报并刑拘,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判决书中,袁连芳的身份为“浙江省广电市场中区35号摊位摊主”,1962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奇特的是,杭州市中院2004年4月12日的审讯笔录(即张辉强奸案证言笔录)登记的袁的文化程度为“大专”;而全国公安人口登记信息中,其文化程度又为“高中”。
不过,在马廷新案中,辩护律师朱明勇曾专门研究过袁连芳代马廷新起草的“自首材料”,他发现袁的文字表达明显超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马廷新的写作水平。
如今,在成为张辉案代理律师之后,朱明勇不得不再次“研究”袁连芳,这是他18年的刑辩律师生涯中绝无仅有的经历。
“他可以在河南陷害马廷新,就极可能在杭州作伪证,所不同的是,马廷新已沉冤得雪,而张辉、张高平仍在承受冤狱之苦。” 朱明勇分析,一个贩卖淫秽制品的小摊主,竟在半年的时间里跨省来回调动,成为两起惊世血案的关键证人,其背后必然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因为,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减刑裁定书,曾明文写出:(袁)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谁能调派袁连芳到‘外地’?‘多次’是几次?‘外地’就是指杭州之外的鹤壁吗?他是不是还协助公安机关做过其他‘工作’?”朱明勇说,尽管调查多年,但袁连芳身后依然迷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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