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拟增8天,30天晚育假还有吗?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虽然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的,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但是女职工们认为,虽然产假多了8天,但还有不少急需要解决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比如喂奶假、男性陪护假,女职工痛经假等。此外,还有人提出疑问,产假增加了8天,目前江苏明确规定的30天晚育假还有吗?
快报记者 项凤华
产假
关键词
A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对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没有明确放假天数,只是让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不过,对于流产的女职工,江苏早有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征求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另外,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争议
总天数多了还是少了?专家看法不一
产假增加8天,会影响晚育假的天数吗?
据中广网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他表示,现在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对此,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处长燕宁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征求意见稿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奖励政策不冲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明确了奖励方式是延长产假,我们江苏也制定了相关条例。”燕宁介绍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对于这类人群江苏也有界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我认为,不管产假怎么定,我们只要在产假的基础上延长晚育假就行了。”燕宁说。
产假待遇
前不久,扬州市总工会在女职工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专题调研,并发布了调研报告。从调查来看,女职工产假工资为本人原全部工资收入的占54.6%,社保缴费工资占23.7% ,规定生活费的占14.9% ,只能拿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的有5.2%,还有3人没有产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与其生育前正常工资相比,与正常工资基本一致的占45.9%,能拿到正常工资80%的占35.6%,只能拿到正常工资50%的占14.9%,无工资的占1%。此外,生育费用的报销差别也较大。
今后,产假工资待遇问题有望不再困扰女职工,征求意见稿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有待明确
新爸爸“产假”
据了解,在国外陪护假是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减轻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促进平等就业,还有照顾家庭也是男性的权利。记者了解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育的,明确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但不少市民认为,所有劳动者都应享受生育陪护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晚婚晚育的。
调整工作岗位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此,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现在很多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哺乳期间强行调整她们的岗位,今后,若允许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岗位,是将不合理的东西合法化,不利于保障女职工的权利。此外,还应该明确生完孩子后能否返回原工作岗位等事项。
新妈妈“喂奶假”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很多妈妈表示,与其给“喂奶假”,还不如直接延长产假来得更实际一些,虽然产假拟增加8天,但如果把喂奶假折算进产假,女职工若能享受6个月的产假就好了。
女职工“痛经假”
此前在草案里曾有这么一条,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一些禁忌从事的劳动,当时还有专家建议可休“痛经假”。可惜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现这一条。
记者了解到,2008年南京市总工会曾公布了8份“南京市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记者发现,不止一份合同样本中列出了“经期休假”的条款。
网友热议
私企恐无法执行 女性就业或更难
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大关注,网友的意见基本分为三派,一种是赞成,网友说“既然能有修订的打算,也算是法治和人性的进步。”“希望有成套的配套执行措施,否则仍是白纸一张。”
也有网友说,“对于私企员工来说,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说14周。”
第三种是担心对妇女歧视更严重,盐城一网友认为,“这一条例发布,很多企业会刻意回避尽量避免招聘妇女员工,或导致妇女无法从事重要工作。”综合
各国产假
产假
陪护假
英国:1年产假。头6个星期可领取90%的工资,以后的33个星期,每周可领取最多112.75英镑,再以后的13个星期,不领取工资。
法国:妈妈生第一个孩子时,可享受20周100%工资的产假;生第二个孩子时,妈妈可以领取40个星期的100%工资;妈妈生的孩子越多,产假期间领取全额工资的时间就越长,同时享受的津贴/补助和税收减免就越多。
德国:享受每月最高1500欧元,67%工资的10个月产假。
西班牙:享受领取100%工资的是16个星期产假,之后的3年产假,不领取工资。
芬兰、古巴:可以享受长达至少52周的全薪产假。
美国、澳大利亚:无薪产假。
日本:14周,60%工资。
韩国:90天,100%工资。
陪护假
日本:太田市的工作男性在自己小孩出生第一年中,必须在家中休满40天带薪产假。且在回工作岗位后,必须递交“奶爸札记”。
英国:两周带薪假期。
法国:两周带薪假期。
德国:可休12月的带薪产假,工资每月为原工资的65%,但上限不超过1800欧元,单身父亲则享有14个月的此类带薪假。
瑞典:2个月带薪假期。
挪威:12周带薪假期。此外,母亲没休完的产假可以转给父亲。
西班牙:13天,如果是二胎,还可以顺延两天。
韩国:三天无薪产假。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