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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 有效期分1年3年两种

2011年11月22日07:50
来源:大众网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如何实现人性化管理、均等化服务成为新课题。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集意见,草案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草案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原有《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然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这为具有稳定职业且在居住地长期生活的流动人口带来一定不便。此次新规草案要求,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其他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情形。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落户手续。此外,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违反本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张春晓)(完)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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