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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条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应低于市场价

2011年11月22日09:22

    来源:南宁晚报

  国务院法制办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政府集中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价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各部门制定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1 拟禁止政府部门采购奢侈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2 拟禁止因公出国安排无实质内容考察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同时,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3 拟规定政府机关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基本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责任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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