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购万元以上预付卡需实名 发卡企业不可协助套现

2011年11月24日01:45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晨报讯(记者 张璐)不送钱而送购物卡,这种腐败方式以后可别想那么隐蔽。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记者昨日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获悉,为促进反腐工作,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加强单用途商务预付卡管理,并于2011年12月23日之前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或商务部网站提出意见。

  发卡企业不可协助套现

  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登记信息保存至少5年

  办法明确,对个人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发卡企业应保存相关登记信息5年以上。

  单张记名卡限额5000元

  办法规定,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标明有效期。

  名词解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责任编辑:UN602)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