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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校车须每天例检 放任校车超载校长撤职

2011年11月24日02:44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秦健

    校车须每天例检 有酒驾行为禁当司机

  本报讯(记者 秦健)校车安全接送学生有了更明确的保障。市教委继17日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后,昨日再次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一年内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驾行为者不得聘请为校车司机。

  如何保证校车安全?

  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校车

  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分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市教委要求,校车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学校自备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新购自备校车必须购买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租用有运营资质且符合非专用校车标准的客车,并办理非专用校车标牌。

  市教委再次重申,严禁租用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等车辆作为校车。同时,校车必须放置统一标准的校车标牌,标牌的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准载人数、照管老师等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说校车标牌必须“对车入座”。

  此外,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并建立台账。

  如何规范司机行为?

  每月学习一次交通安全

  市教委规定,校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相应车型的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区县教委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校车驾驶人集中安全学习时间。由区县教委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商请公安、安监、运管等部门负责人一起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台账。

  同时,值班校长、园长必须每天对校车出入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周上网查询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消除、违法积分满6分的,必须调整下车,并做好相关登记。

  如果违规如何处罚?

  放任校车超载校长撤职

  市教委再次强调,学校、幼儿园强迫或放任校车发生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办学校校长、园长就地撤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通知对校车司机也作出要求,一旦出现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行为,学校、幼儿园必须立即解聘自备车驾驶人员,必须立即与租用车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此外,通知还要求随车照管老师每次跟车必须清点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监督和纠正司机超速、超员、乱停靠上下学生等行为,凡不履行制止、报告、监督和纠正职责的,学校、幼儿园必须立即解聘当事照管老师。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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