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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骗租骗购惩戒加码 需要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2011年11月27日16:3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保障房失信惩戒加码

  面对骗租骗购者,既要有道德谴责,还要将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以期从制度层面来消除骗租骗购的违规行为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俊杰

  自进入保障房轮候阶段以来,北京市民张枫(化名)几乎每天都要上网浏览有关消息。但他等待的摇号通知却迟迟未到——从申请通过到轮候,已过去近两年。

  张枫的遭遇并非孤例。北京某区住房保障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由于轮候时间过长,一些申请者不得不放弃,转而选择商品住房。

  11月21日,张枫再次电话问询了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房源紧张,让他等候电话。

  听罢,张枫忍不住发起牢骚:“我们等得这么辛苦,为什么还有骗取申请资格的申请者对外租赁呢?”

  今年10月,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房地局核实,亦庄鹿海园四里人才公租房被确认有三套房被转租。

  此前的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该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据本刊记者了解,事件曝光后,鹿海园四里三套被转租的公租房被产权单位收回。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房地局对其中一位转租他人者给予5年内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处理。

  对于上述惩处措施,张枫认为过于软弱,“仅是5年内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过低”。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处罚力度过轻,显然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申请人的违法冲动。

  陈国强说,面对骗租骗购者,既要有道德谴责,还要将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以期从制度层面来消除骗租骗购的违规行为。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配售处处长陈炜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正在研究加大对骗租骗购者的惩处力度。

  骗购骗租乱象

  按年初国务院公布的计划,2011年,我国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

  与各级政府的大规模建设相较,媒体频频曝光的骗租骗购行为,让公众普遍担心保障房是否能全部惠及实际困难群体。

  据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北京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轮候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进行复核时,共查出5144户瞒报房产、收入、资产、婚姻、年龄等项目的申报家庭。按规定,已取消这些家庭的保障房购买资格。

  今年年初,在上海徐汇、闵行两个经济适用房试点区,被查出有个别家庭存在瞒报房产的情况。2009年6月,武汉市某经济适用房小区被曝出“6连号”丑闻。而陕西某县,也曾被曝经适房成当地干部特权房。

  在一些地区保障住房公示名录中,有细心的市民发现,某些申请购房者家庭年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两项中,竟显示为“零资产”,“这样的家庭哪来几十万元购买经适房?”

  陈炜文告诉本刊记者,去年被核查出5144户不合规定的申报家庭中,多数都存在隐瞒收入,一些单位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后,就轻易地加盖公章,出具了收入证明。

  同时,陈炜文也认为,尽管当前北京市住保部门采取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且收入、住房等情况与住房权属交易系统、社保、住房公积金、地税等实行了数据交换,可以准确审查,但由于法规限制尚未与金融系统数据联网,家庭成员中的存款、有价证券、投资等仍无法核查。这些资产还主要依赖于申请者自身诚实守信的申报。

  据媒体报道,某地一名保障房申请者被指在其他地方还有住房,可相关部门却查不到此房的信息,最后动用私人关系才核实此事,取消申请者资格。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看来,只要保障房制度设计给保障对象留有“盈利”空间,骗购、骗租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张枫留意发现,前文提到的北京亦庄开发区鹿海园四里人才公租房转租事件中,仅一出租者被处以5年内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其产权单位等均未受任何影响。

  张枫担忧地说,如若不加大对申请者的失信惩戒力度,在保障房后续管理中,骗租骗购现象会愈加严峻。

  地方和境外经验

  对保障房的乱象,深圳市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疾言:“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导致整个政府的公信力遭到很大质疑!”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作出重大修改,于2011年5月31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明显加大了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

  按修改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对于用不正当手段已经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获取货币补贴的,除解除合同,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外,要被罚款20万,并终身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罚款力度是此前条例规定的40倍。

  此外,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该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除了深圳,2009年6月,厦门市实施了国内首部保障房管理的地方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上海、重庆等地也出台了关于保障房的地方性法规。

  受访专家指出,在境外,保障性住房更有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可供借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骗租骗购者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的(退还承租或购买的房屋)、行政的(罚款)和刑事的三个层次。

  楼建波告诉本刊记者,以香港为例,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委会可以终止其租约。该住户还可能受到检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屋滥用的调查及执法工作,香港房屋署于2004年成立了“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特遣队除抽查公屋住户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外,还审查公屋住户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防止高收入者租住公屋。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了100多人的“善用公屋资源小组”,专责落户巡查,严格审查公屋住户的收入及资产申报。

  在新加坡,任何人在买卖组屋时都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当事人将被课以5000新元的罚款或六个月的监禁。

  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多位受访者和业内人士认为,从亦庄鹿海园四里公租房事件来看,转租者基本上没有受到什么损失,惩处显得过轻,可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经验,研究将骗租骗购者纳入刑事处罚的可行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撰文认为,综观各地对骗领保障房的惩罚规定,除了取消申请资格、责令退还、一定期限的限购、行政罚款外,再无其他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相比骗领成功之后的巨大牟利空间,这种过于“温柔”的惩戒力度,很难有效遏制骗领保障房行为的再度发生。

  该法官建议,对于骗取保障房的行为更需要以刑罚手段予以制裁。他认为,与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类似,骗领保障房的行为同样是骗取社会经济福利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公共财政,侵蚀了国有资产。目前,对于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早已达成共识。应该说,对于骗领保障房的行为,行为人的获利更大,其社会危害性远比骗取医疗保险金来得更为严重。

  受访专家还认为,我国对失信行为缺乏一套健全、严厉的惩罚机制,造成失信成本低,一些违法失信者只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其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没有丧失便利,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因此,不惜牺牲诚信而牟取利益。

  陈炜文告诉本刊记者,在一些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中,私企与民企占多数,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准备着手与工商部门合作,将违规的民企及私企通过企业诚信记录,进入工商信用系统,以达到惩戒目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而机关和事业等单位有个别出具假收入证明现象,惩处力度也有待加强。

  楼建波还建议,从国际经验看,住房保障的责任机制除规定被保障人群(包括申请人和已经获得保障的家庭)的责任外,还要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在实施住房保障的过程中,落实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在处理违规不实申请时,不仅应当处理处罚申请人,还应当追究协助制造虚假信息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包括没有尽到谨慎审核之责的政府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撰文建议说,银行、税务、工商、民政、统计、劳动保障机构等部门间应有明确的配合调查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要让骗租骗购的人意识到,不仅没有额外所得,还将遭受处罚。无利可图时,这种现象就会减少”,陈炜文说,下一步,北京市住保部门将重点考虑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即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也只能由政府回购,防止保障性住房资源流向商品市场,堵住牟利空间。□

(责任编辑:U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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