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杨箕村案判决16“钉子户”败诉 部分村民要上诉

2011年12月03日12:59
来源:南方日报
村民到庭审现场旁听。曾强 摄
村民到庭审现场旁听。曾强 摄

  继11月17日实施强制搬迁之后,昨日上午,备受民众关注的广州市杨箕村“城中村”改造纠纷案最后一批16件案件一审宣判。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这16件宅基地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一致,被告村民均被判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同时搬迁到原告提供的过渡房。

  一审判决被告村民应腾出房屋

  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本案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了原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对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集体财产进行管理。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村民对涉讼土地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对所占用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故原告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越秀区法院认为,杨箕村整体改造,将极大地改善村内外环境,使村民私有财产增值并增加集体积累,同时也将使现代化城市面貌得到显著提升,符合公益事业建设之目的。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集体资产产权处分必须经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程序上并无不当。事实上,现已有98%的村民按照该方案执行,自行搬迁并将原有房屋交给原告拆除改建,证明该方案符合给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法律要求,保障了杨箕村村民的整体利益,故原告现要求收回被告房屋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因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被告的地上建筑物亦应一并交给原告。现原告已自愿为众被告提供了广州市市区适合的房屋(具体地点因每个案件不同而省略,记者注)作为城中村改造期间被告户的居住用房,被告户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腾空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的房屋,使杨箕村的改造能够早日全面展开,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得以实现。原告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亦应当按照《杨箕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切实做好被告户的安置补偿工作。

  越秀区法院据此认定此次16户被告村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同时迁至原告提供的住房内。

  宣判现场部分村民称要上诉

  南方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一些被告村民不服判决,有的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有的表示一定要上诉。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有向广州市中院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一审判决将暂时不能生效。

  据了解,杨箕村系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由于部分村民与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之间分歧较大,双方分别向法院提出过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解决。

  在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状告部分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涉案村民则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

  南方日报记者另外了解到,杨箕村改造纠纷共有5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已有4件案件执行完毕,其中2件执行和解,2件强制搬迁,1件正在协商当中。到目前为止,尚有15户未与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达成补偿协议,25栋房屋未交出。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越法宣

(责任编辑:UN606)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