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看守所2年多后无罪释放
海口一男子先后向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均未被受理
本报讯“我被关进看守所,一直到今年上半年,前前后后总共2年多时间,终于无罪释放了。”海口市民陈少林,因经济纠纷,卷入刑事案件,被关了2年多后,先被取保候审,后被撤案,最终获得自由。然而,陈少林先后向两级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均未被受理。
看守所关了2年多后被释放
陈少林今年53岁,回忆起自己的这一段经历,不由地感叹道:“这800多个日日夜夜,我天天呆在看守所。现在好了,我终于被无罪释放了!”提起无罪释放这件事,老陈还是很高兴。但是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时,他却遇到了困难。
老陈告诉记者,他前前后后向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没人说不该赔,却没人站出来理赔!我现在还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有希望拿到国家赔偿。”
当初是怎样的一场经济纠纷,导致老陈被关押了2年多?
记者查阅了相关老陈的案宗等了解到,老陈在2008年被关押前,从事着类似于中介的工作——他以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名义,在岛内外的高校内,进行“海姐”、海员的招工委培工作,培训合格后将安排上船工作。
与7学生签订委培协议书
老陈说,事发前,他从外地招来了7名在校应届毕业生,并安排在三亚一家酒店实习,并在学生实习期间多次到酒店收取委培费用。
老陈声称,具备资质的公司授权他所在公司招工委培。前前后后7名大学生,除了一人缴纳11200元费用外,其他的学生都缴纳了15200元。这7名学生总共缴纳的费用是102400元。交钱后,他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同7名学生签订了《海乘学员委培协议书》。7名学生酒店实习结束后,被安排在英语培训学校学习了3个月。到了2008年6月,有江苏的公司过来为外国邮轮公司招工,但7名学生中仅1人通过面试。
老陈说,当时是6月份,学生们都要回学校领取毕业证书等。在相关协议内容没有进行完毕的情况下,学生们便陆续回到学校。而就在回到学校之后,这些学生有人自己重新找了工作,比如当上了空姐。在此情况下,7名学生中的4个人,认为他们的培训花不了那么多钱,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便于2008年10月底找到他,要求退还培训费。他却认为,学生自行终止协议,本来就要承担约定责任,更别提给退钱了。
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
“我当时以为,就是退不退钱的事,属经济纠纷。”老陈告诉记者,他没想到自己会因此卷入刑事案件中——学生要求赔偿无果后报警。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08年10月30日将陈少林予以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机关认为,陈少林的公司不具备国际劳务输出资格,也不具备海乘员培训能力,学生中间通过多个环节之后,最终仍然可能不会被录用;其中更是包括“英语口语到达教学大纲规定的十级以上标准”这一不可能实现的合同条款。提起公诉时,公诉机关认为,陈少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少林辩称,他没有承诺培训合格就能上邮轮,他进行的培训是“海乘学员”的培训,而不是“海乘员”的培训。而且,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他安排学生培训学习就是履行了合同,收到费用也为此花去大部分。
一审被判5年处罚金3万
针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陈少林的公司,不具有培训海乘学员的资格和能力,也不具有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合法资格。陈少林没有能力调派7名大学生在邮轮岗位上工作,对其与7名学生的约定没有履行的能力。因此,在陈少林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共收取7名大学生人民币102400元。其中,除了25200元支付给培训学校和上课老师外,余款772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我国刑法224条3款规定,并于2009年12月1日下发判决书:判决陈少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重审期间检察院撤诉
老陈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老陈声称:一是他没有主观实施诈骗的故意,客观没有诈骗行为;而是他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此案应属经济纠纷,即民事案件。今年1月,陈少林被取保候审。
今年2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海乘学员委培协议书》过程中诈骗被害人772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而就在老陈等待重审的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双双下达的决定,让老陈重获自由:今年8月18日,美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对于相关陈少林的调查事实,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陈少林具有诈骗的故意,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经过其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陈少林不起诉。今年8月15日,美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表示,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两次书面建议延期审理,该院予以准许。在案件审理中,美兰检察院以该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书面撤诉。根据相关刑诉法规定,准许撤诉。
“被关押了这么久,最终被无罪释放,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国家赔偿。”相关决定裁定下发并生效后,意味着老陈重新获得自由。很快,老陈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却无果。
向4家司法机关申请赔偿
据了解,陈少林共向与此案相关的两级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均无果——今年9月,向美兰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10月,向美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11月,同时向海口检察院、海口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为何2级4家司法机关均未表态受理其赔偿申请?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老陈最初向海口美兰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时,美兰检察院于今年10月13日下发通知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3款规定,再审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撤销赔偿立案通知书,请陈少林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赔偿。
美兰法院于今年11月8日下发通知认为:该院一审有罪判决已经被海口市中院撤销,检察院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该院并未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又作出无罪处理。故陈少林据法律规定认为该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属理解法律错误。而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陈少林应向对其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4家司法机关未受理申请
之后,陈少林向海口市检察院和海口市中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今年11月28日,海口市检察院答复陈少林: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4款、24条3款规定,建议其到海口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今年11月23日,海口市中院向陈少林下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认为:该案件处理终结的依据,应是美兰检察院做出的该案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3款规定及相关批捕情况,陈少林应向美兰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经海口市检察院复议后,可向海口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据了解,陈少林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为275万余元。他拿出一沓厚厚的医疗凭单说,这些都是其间他在安宁医院以及普通医院看病的花费。陈少林说,他把医疗费用列入赔偿申请中,当时只考虑到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否被认可以及认可多少。可现在的情况是,连起码的国家赔偿申请,他连找4家司法机关,均未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