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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困人员大病救助再提高 全年总额升至8万

2011年12月07日17:3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童曙泉

  医保外费用报销比例提至70% 将惠及50万人

  本报讯(记者 童曙泉)本市民政部门对城乡特困人员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再次提高标准,自付部分的救助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近日,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上调了对城乡特困人员的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加大救助力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减轻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

  新的救助政策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按照规定,四类人员可以享受这一救助项目:即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四类人员的总数约为50万人。

  和此前政策相比,新的救助政策将救助力量进一步集中在了9类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重大器官移植等。事实上,这些重大疾病往往需要花费巨额医药费,正是生活困难人员最需要救助的领域。

  按照新的标准,特困人员因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

  市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提高标准后,特困人员常规就医费用不超过40万元时,其报销费用(包括医保报销)可以达85%以上,最高可以报销91%。例如,现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70%,剩余的30%自付部分可由民政部门报销其中的70%即总额的21%;二者相加,总共可报销91%。按照这一标准,如果特困人员产生38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全部在报销范围内),其中的70%共26.6万元可以通过医保报销;剩余的11.4万元中又有70%共7.98万元可以通过民政部门报销。最终,其个人需要负担的医药费只有3.42万元。

  如果最后自付的3.42万元仍难以支付,需要救助的特困人群还可以向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目前,部分区县的临时救助可以达到5万元以上。此外,困难人群还可以向市慈善协会等机构寻求慈善帮助,市慈善协会的大病救助最高亦可救助5万元。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各种渠道的医疗救助,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最大限度解决困难人员的就医难问题。此外,除大病之外的普通医疗费用,特困人员仍可以按照原有政策享受自付部分的医疗救助。

  链接

  享受救助的人群范围

  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中的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受救助的九大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四)I型糖尿病;

  (五)先天性心脏病;(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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