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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首次为校车立法 机动车遇校车必须让行

2011年12月08日10:14

  来源:郑州晚报

  机动车遇校车须让行

  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高协6日表示,明年1月1日起,甘肃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同时,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当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李高协说,除要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志和车属单位名称外,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李高协说,这有助于交警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据了解,该《条例》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特权”,如“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等。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冯志军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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