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张镝 杜菲 刘昕蕾)昨日,武汉、北京、香港等21城市消协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关于完善的若干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等7条意见。
退换汽车不应收“折旧费”
《意见》指出,产品质量存在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而汽车“三包”规定却要求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提供备用车限定时间需缩短
《征求意见稿》规定,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意见》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责任,其过错已影响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应缩短时间。
累计修理超5次换车于法无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意见》指出,因错后提车等各种原因,消费者很难在30日内发现汽车质量问题,免费退车应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整车“三包”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意见》指出,《消法》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规定,于法无据。
发动机不应算作损耗件
《意见》指出,有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部件都列为损耗件,此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厂家这样做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
此外,《意见》还指出,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尽可能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在修理商义务中,应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据了解,汽车产品“三包”规定于2004年底征求意见后,在各方争议和博弈中一直拖延未决。今年下半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