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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高管介绍1.5亿业务 侵吞1100万判死缓

2011年12月09日16:32
来源:法制晚报

  将1.5亿元业务介绍给下属营业部

  让“中间人”领取1100万中介费

  一高管被判处死缓 银河证券巨贪内幕首披露

  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部原总经理王长林,在知悉一笔托管1.5亿元国债的业务后,将其介绍给下属营业部,唆使他人冒充所谓“中间人”,从下属营业部领取了1100万中介费,自己全额侵吞。

  王长林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昨天,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向记者披露了该案内幕。

  作案

  证券公司高管“介绍”1.5亿元业务

  2000年至2005年,王长林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任财务资金部总经理。

  2001年,王长林从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节鹏处得知,其有意托管单位的1.5亿元国债。王长林没有将该笔业务介绍给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在北京的营业部,而是将其介绍给了在上海的复兴东路营业部。

  原来,王长林深知自己身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业务属于职务活动,从中无利可图。但如果虚构出一个“中间人”,谎称是“中间人”介绍成功了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营业部便能给付“中间人”一大笔中介费,巨款便能轻松装入囊中。

  为此,王长林假称有个“中间人”要给杨某介绍一笔大业务,并介绍杨某与节鹏相识。二人最终达成了业务协议:节鹏将单位的1.5亿元国债交由营业部托管。

  虚构“中间人”领走上千万中介费

  随后,王长林便开始向该营业部经理王某催要支付给“中间人”的中介费,并指使其妻弟的朋友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出面冒充所谓的“中间人”。

  在商讨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比例时,王长林煞费心机。他不满王某提出的1%的支付比例。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王某心想“王长林系公司总部主管财务的上级领导,领导提出的要求还是尽量满足为好”,便同意每年按不高于3%的比例支付中介费。

  王长林为免去麻烦,向王某提出了特别要求,即“中介费必须全部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且中间人领取中介费时可以不签署任何手续”。

  王长林与王某达成一致后,便指使林某以“中间人”的身份,前往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领取中介费。

  杨某于是将第一笔中介费100余万元交予林某,至2004年9月,共交给林某中介费1100余万元。

  案发

  让“中间人”退款找前同事做担保

  然而纸始终包不住火,2006年节鹏受贿案案发,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发现支出了高达1100余万元的业务介绍中介费,便开始核实。

  王长林惧怕自己找人假冒“中间人”、侵吞中介费的举动被公司发现,便找林某为自己圆谎。

  王长林甚为心虚,企图通过将中介费退还的方式,避免将来犯案事实被查出。于是王长林找来林某,说如果公司询问此事,便让林某承认自己是中间人,是林某领取了1100余万元的中介费。

  王长林请求林某:“这次你一定要帮我这个忙,你可以同来人说自己愿意协助还清全部款项,至于钱我来解决。”林某同意后,便收到了王长林先后送来用于还款的现金75万元和200万元。

  当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再次向林某催要余款时,林某表示暂无钱款可以归还。公司提出可以找人提供一份质押担保合同。

  王长林得知后,便找来以前的同事天津高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让其用公司股权同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签署了一份假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此后,王长林便再未交给林某任何钱款用来归还余款。

  判刑

  证据链完整二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节鹏受贿案案发后,在侦查过程中,节鹏提出听杨某说过王长林也有犯罪事实,他为了保命将这条线索作为揭发检举提供给了检察机关。

  王长林得知节鹏已被抓获,意识到自己可能会因节鹏案受到牵连,便再次唆使林某替自己圆谎,妄图与林某订立攻守同盟,“你一定要坚持说是自己取走了1100余万中介费,不能透露出是帮我取的。我打死也不会承认这件事的”。

  2009年10月,林某被检察机关抓获,侦查人员顺利从其身上取得突破。尽管王长林狡辩“我与复兴东路营业部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没有得到过任何中介费,我根本不认识林某”,但现有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容其抵赖。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嫌疑人王长林是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的财务资金部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王长林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要求。

  此外,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是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财务工作接受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部的监督和管理。

  王长林作为财务资金部的总经理,与下属营业部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虽然王长林不直接领导上海的营业部,不是杨某的直接领导,但是从职级上讲,王长林是杨某的上级。

  王长林通过虚构“中间人”的手段,骗取单位巨额公款,除利用了其偶然掌握的节鹏有意托管1.5亿元国债的业务动态等工作便利外,主要是利用了其作为财务资金部总经理对下属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可以认定王长林利用了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

  2011年3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王长林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9月15日,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文/记者王聪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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