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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高营业税起征点 有助小型和微型企业减税

2011年12月11日03: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彦鑫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 市财政局消息,北京上调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其中,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从月销售额5000元上调至2万元,此举将让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获利。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帮助他们减税。从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至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限。

  其中,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从月销售额5000元上调至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从月销售额3000元上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上调至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从月营业额5000元上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调至500元。

  此前,财政部曾发布65号令,决定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市财政局表示,此次北京调整,是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的。此次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等受益较大,但对大企业没有影响。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也就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这跟在最终产品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在工资等方面征收个税不同,前者是一种间接税,后者是一种直接税。从北京来看,此次起征点上调后,对北京的税收收入影响不大。

  背景

  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国大幅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规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区间。这个区间是: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目前,全国已有新疆、四川、浙江、深圳、上海、云南、河北、重庆、安徽、青海、北京等地公布了“两税”起征点新标准,其中无一例外地都采取了“从高原则”,“两税”起征点全部按最高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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