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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回应关注焦点 校车享三项优先

2011年12月11日15:35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公布

  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

  ■运载学生时可优先通行 ■可走公交专用道 ■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据新华社电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这个草案回应了许多焦点问题。

  焦点1 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焦点2 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草案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

  焦点3 安全责任谁来承担?

  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负有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焦点4 质量标准如何设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焦点5 什么样的车可做校车?

  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焦点6 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

  焦点7 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焦点8 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学生离开座位;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等。

  焦点9 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负有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10 过渡期怎么办?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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