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烟台一幼儿园配备仿美式校车。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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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11日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也可由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是寄信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