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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公益广告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3%

2011年12月13日04:28
来源:新京报 作者:廖爱玲

  广播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平面媒体的公益广告每日也不少于3%。昨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5部门共同出台了《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对公益广告刊播比例予以明确。

  本报记者 廖爱玲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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