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旅店酒后坠亡 家属索赔未获支持
记者 程怡 通讯员 富心振
晚报讯 年轻工程师曾先生出差来沪入住某酒店,与同事喝酒后于凌晨从15楼客房阳台坠落身亡,家属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曾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3日,宁波某包装机械公司安排员工曾先生等人参加上海市浦东新区博览中心展览会,入住浦东一家酒店。同月7日下午6时许,曾先生与同事在酒店附近饭店就餐,期间曾先生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晚上10时半左右,曾先生与两名同事回到酒店15层某客房休息。此后,曾先生的同事又两次外出购买了啤酒共同饮用,一直到晚上12时许,曾先生在该房间靠近阳台的大床上休息。次日凌晨1时,曾先生被发现从客房南面阳台处坠落死亡。警方经调查,作出“曾先生系意外高坠致颅脑损伤致死”的结论。
6月30日,曾先生家属以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酒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曾先生家属诉称,曾先生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合同关系,其应当保证曾先生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酒店的阳台存在安全缺陷,其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起诉要求酒店对曾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30%责任即赔偿家属经济损失29.5万余元。
酒店辩称,房间阳台的门上有警示标志,酒店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本案责任。酒店阳台栏杆高度符合国家规定的110厘米。曾先生坠楼是因为其大量饮酒将自身限于危险境地而导致,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勘查,酒店阳台栏杆高度虽局部未能达到110厘米,但误差在1厘米之内,如此细微的误差应属建筑施工允许的范围,并不能判定此阳台栏杆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可见,曾先生坠楼与酒店阳台栏杆高度不存在因果关系。曾先生在事发当晚曾长时间大量饮酒,意外坠楼应与其饮酒有关。综上,酒店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对曾先生的坠楼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