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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卷公司票款潜逃 15岁女儿打工还债6年还清

2011年12月14日16:50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王蔷

  父亲因拖欠赌债,卷走公司4万余元票款并潜逃,至今下落不明。而他的女儿却坚守信义,15岁那年就立下誓言要替父还债。6年后,这位守信的姑娘果真带着一捆钞票来到父亲原来所在的公司,兑现了“父债子还”的诺言。女儿的一番苦心,其本意也有“救父”的一面。但其父亲仍然逍遥法外,却有损法律威严。“信义女儿”能否替父抹去罪责,这也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新闻事件

  女儿打工替父还债

  “叔叔、阿姨,我来替父亲还钱了。”11月4日上午,一个身材瘦小、身着白色羽绒服的年轻姑娘走进泸州现代运业时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财务部,并将一捆钱交到财务人员手中。

  这位姑娘叫小梅(化名),是时代公司职工黄某的女儿。6年前,其父亲为还赌债,将公司4万多元现金卷走,从此音信全无。公司四处查找均无下落,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就在黄某消失的第二天,当时年仅15岁的小梅就主动来到时代公司,向领导许下诺言:“父亲的债务,我长大后一定替他还。”

  6年后,当小梅果真拿着41227元现金兑现自己的承诺时,时代公司的领导和职工都被她感动了。小梅讲,父母离婚后,父亲卷钱逃走,她一下子变得无依无靠。2007年,初中毕业的小梅毅然决定南下广州打工,后找到一家风扇厂的工作,工资每月2000元左右。她省吃俭用,努力存钱,心里想的都是要履行自己许下的诺言,尽快替父亲还债。

  法律视点

  小梅父亲不应免刑责

  青春年少的小梅用近4年的时间辛苦打工攒钱,只为替父亲还债,确实令人非常感动,但也有很多人提出了疑问:小梅这番苦心,能否抵消其父亲所涉嫌的罪行?卷款潜逃的黄某是否会因此而免受刑事处罚?

  北京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泽河指出,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本案中的黄某之女小梅向时代公司还款,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解决的是黄某的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黄某的刑事责任。即使时代公司不再追究黄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能撤回对黄某的刑事报案,黄某的刑事责任无法就此一笔勾销。

  潘律师指出,依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黄某携公司4万余元潜逃,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量刑应在2至3年上下。在判处黄某刑罚的同时,还应判处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时代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刑事处罚是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根据犯罪情节量刑。黄某之女为父还债,是法院对黄某刑事处罚应考虑的一个酌情从轻情节。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上泽律师事务所陆军杰律师说,不管被害人是否控告,均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进行,小梅替父亲还债的行为不能抵消其父所涉嫌的犯罪。即便其父的单位要撤案,只要证据充分,其父一样会被定罪量刑。但鉴于小梅已替父还钱,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了弥补,且被害单位对小梅父亲表示谅解,故法院对其父量刑时会在从轻处罚上有所考虑。

  父债子还无法律依据

  对于为何要坚持替父还债,小梅曾告诉记者:“因为他是我的爸爸,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嘛。”确实,“父债子还”是千百年来的传统观点,但这种说法在现代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依据,子女有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父母生前欠下的债务,子女也需要继承吗?

  “现代民法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国内外法律都是如此。”陆军杰律师告诉记者,子女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而就继承的本质而言,是财产权利的继承,不是债务的继承。父母欠下的债务子女无需继承。当然,如果父母生前欠债的话,子女继承的财产首先应当用来还债,剩余部分才能通过继承分配。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父母生前所欠之债的,子女的清偿义务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

  潘泽河律师也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是在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父债”以父辈的财产清偿,不存在“子还”的问题。无论继承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都是如此。父亲所欠债务,子女不必代偿。刑事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亲属自愿赔偿情形很多,多出于减轻嫌犯罪刑。

  律师还指出,小梅父亲携款潜逃时,小梅是未成年人,更没有义务替父亲还钱。此外小梅父亲是有还钱能力的当事人,因此也不需要其女儿替他偿还。更何况其父在小梅15岁时就逃走,连抚养义务都未完全尽到。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来说,小梅都无需替父还债,并不是像她所说的是“天经地义”的事。

  焦点问题

  重新报案还是不追究?

  然而,此事还有一个令人意外的转折:小梅替父还债后,时代公司去公安机关撤案,却发现不知当年是否因为疏忽还是失误,公安机关居然没有对黄某立案侦查。对于这起实际并没有立案的案件,从法律上说,时代公司应该重新报案还是不予追究?

  “时代公司是否还需要报案,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探讨。”潘泽河律师认为,职务侵占案件必须有报案人,如果时代公司没有报案,就没有受害人,公安机关就没有依据立案。从案发到现在已有近4年时间,小梅已替父还钱,欠债的事实实际已经不存在。从法律时效上说,这类量刑5年以下的案件超过10年就不再追诉。但黄某卷款潜逃,并没有超过10年,从这一层面上来说还是可以追诉的。但关键问题是,时代公司作为职务侵占案件当事人,到底该不该报案?

  潘律师认为,时代公司已收回了民事方面的损失,如果表示不追诉,不去报案,司法机关也无法追究黄某的刑事责任。法律上对时代公司应否报案并没有规定,时代公司也可以不报案,这不违法。但若从惩恶扬善的角度来说,还是应如实报案,黄某毕竟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时代公司再次报案,黄某会受到何种惩处?潘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后进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首,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包括被害人充分谅解等各种因素,也可考虑做不起诉处理。但此案中,黄某不是自己主动退赔,检方做不起诉处理是有相当难度的,如果黄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不起诉还是有可能的。

  潘律师说,虽然时代公司追回了民事损失,但黄某的犯罪行为并未得到惩处,从法律角度来说,犯罪行为不能在法律惩处前就被抹消。

  社会反思

  父债子还仍值得提倡

  针对小梅替父还债的行为,陆军杰律师认为,当今社会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其中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此类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小梅替父还债的行为,表明中华民族传统的诚信美德依然存在,而媒体对此关注,也集中体现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诚信秩序的渴望。因此,从弘扬社会诚信的角度来讲,父债子还是值得提倡的。

  潘律师也认为,当今社会由于诚信缺失,逃债行为已司空见惯。“且不说父债子还,欠债人主动还债已是佳话了。以我做律师20多年所见,承办风险代理即事后付费的案件,主动付律师费的极为罕见,办得再好也会扯皮。”

  从社会诚信角度看,小梅能偿还“父债”,确实是中华民族美德的传承。她偿还“父债”,从另一方面也是在“救父”。她以自己的行动教育父亲黄某,做人不仅应当遵纪守法,还应言而有信。如果全社会都能像小梅一样,一诺千金,把诚信看成是使命,把遵纪守法看成是责任与义务,犯罪行为将少有存在的土壤,社会将更加太平祥和。

  “父女相比,天地之别;正反教材,确实难寻。”潘律师就此认为,无论是从社会诚信、弘扬中华民族美德方面,还是从拯救父亲方面,小梅靠打工的微薪兑现“父债子还”诺言的行为都值得世人学习、社会弘扬。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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