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湖南日报12月15日讯(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欧嘉剑)今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财产及物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3931万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12.8381万元,与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96.555万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海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受贿1961.39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对程海良、程高收受他人贿赂予以认可,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的近亲属,2被告人受他人之托、利用程海波职权为他人谋私,并收取贿赂,在受贿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程海良有自首情节,且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又全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