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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争议仲裁新规:公民代理参与仲裁禁收费

2011年12月18日09:4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胜波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胜波)在珠三角不少工厂门口,一些无律师证书的“公民代理人”专以代理打工者劳动争议官司为生。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述现象预计将大为减少。

  律师不得向群体发公开信代理要约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此外,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面对这种新形势,《指导意见》提出:从2011年起,广东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专门的办案机构、人员编制、办案场所和财政预算经费。

  更为引人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对仲裁代理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其中明确“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协议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不向仲裁机构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机构有权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所谓‘公民代理人’实际是一些非正规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参与仲裁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指导意见》出台后,这种现象有望大为减少。”省律师协会某律师表示。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代理要约。

  经济补偿金争议禁止采用风险代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一些劳动者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暂不支付律师费,而是视案件审判结果再行支付。如果赢得案件,律师将按约定比例获得报酬;如果输掉案件,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不过,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规定存在疑问。“主管部门可能担心‘风险代理’的方式会导致律师为了拿到律师费而激化矛盾,但这并未考虑低收入劳动者的需求。”上述匿名人士表示,采用“风险代理”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大多收入较低,且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资格。新规实行后,这部分人未来将如何维权成为疑问。

  据介绍,国家有关律师收费办法明确了四种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况,包括群体性诉讼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抚恤金、抚养费和工伤待遇等案件以及社保待遇有关案件等。

  《指导意见》扩大了禁止范围,将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情况也纳入其中。“比如一个打工者被炒了,他又没钱请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该如何维权?过去是可以用‘风险代理’的,现在就不行。”上述匿名人士建议,政府应完善法律援助手段,以解决《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法律覆盖问题。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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