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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好人法” 见义勇为有望获免责金牌

2011年12月20日14:50
来源:法制晚报

  深圳拟出台新政 诬陷救助人可能受罚 见义勇为有望获“免责金牌” 立个“好人法”有这必要吗

  据报道,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向社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对诬陷救助人行为予以惩罚。据悉,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在全国还是首例。

  近年来,外界对“见义勇为值不值”的困惑和疑问越来越大,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建议制定这一条例,呼吁“为好心人免责”。条例一出,便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多数人为之叫好,但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

  观点

  法外政策影响执法

  北京市人大代表卫爱民说,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证据法律也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法外政策对法律执行的影响,此外还有执法能力问题。

  为好人立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表明政府坚决支持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高尚行为的态度。在很多人都在盲目追求金钱,利己主义大行其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立法尝试是必要的,也有必要在全国推行。

  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法官刘瑾说,对奖励实施救助者、鼓励证人作证等规定,有助于维护救助者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潜移默化地将一种法律强制慢慢转化为广大公民的道德自觉。

  好人不怕被冤枉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孙洪翔坦言,“好人”应该是不怕被误解或冤枉的。时下,见义勇为者大多都能受到社会的尊敬,自愿助人、解人危难的观念仍是社会的主流,“好人”被污蔑或被误解仅是个别现象,这种现象不会动摇“好人”的道德观念。仅仅因为被误解或恶意指责就不去做善事的,不能算真正的“好人”。

  卫爱民代表说,我国民法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完善,一件法律事实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确定,证言的证明力已弱于科学技术的鉴定结论。法律并不会简单地只以被救人的意思表示而定论。

  质疑

  法律管道德越俎代庖了

  北航法学院法学博士徐绪辉认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法律强调证据,道德讲究良心。很多情形下,法律与道德评判标准是不同的,“实现道德法律化”,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不仅不能起到“育德”作用,反而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刘瑾法官认为,对于被救助人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责罚也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律只是起到导向性的引导作用,不能越俎代庖。只有当涉及犯罪时才需要由法律来确定,但定罪量刑也须由国家有关机关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确定。

  给证人发奖有“买证”嫌疑

  《条例》还鼓励社会证人“挺身而出”作证。当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发生纠纷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物质奖励。徐绪辉博士认为,证人作证本就是法定义务,反而要给予其奖励,将有害于法律的实施。

  当证人因作证而请假时,单位能支持,照发工资,远比给予其奖励更实用。如证人只是为了得奖而作证,无异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帮一方当事人收买证人。

  《条例》中部分规定惹争议

  助人为乐有望免责

  除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诬陷救助人须道歉

  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其将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将被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施救被告可申请法援

  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证人“挺身而出”

  有奖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发生纠纷,证人提供的证据属实的,将获物质奖励。

  说救助方有责自举证

  如被救助人认为其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救助过程中造成的,应自己举证。

  围观

  挺

“好人”有了“免责金牌”

  多数人还是乐于助人的,但有时最怕会受连累。助人者免责的规定算是好心人的“免责金牌”了。 (我的心)

  制定《条例》太有必要了!现在人和人之间关系太冷漠了,否则也不会发生“小悦悦事件”。

  (智者千虑)

  

  万一救坏了谁来“埋单”?

  鼓励助人固然重要,但完全免责也不应该。有些救助需要专业知识,盲目施救可能给被救助人造成二次伤害。 (Ido)

  如果发生救助纠纷,不能把举证责任全都推给被救者,因为被救助者很可能当时已处于昏迷情况。不能因为施救了就毫无责任呀! (梦里雪飞)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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