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广州拟见义勇为保障意见 救助过失免责暂不立法

2011年11月30日01:53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李国辉 报道 广州市综治办多名人士昨天对记者表示,就深圳拟出台的救助保护条例来说,广州暂无出台类似地方法规的计划,但广州今年9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意见》,收集市民建议、意见几千条,市综治办据此对该《意见》进行了修改,目前已上报市委,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市综治办相关人士称,《意见》与深圳的《条例》在内容以及保护对象虽然有所区别,但是从精神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保护好人好事。

  “《意见》的对象专指见义勇为人员,范围小一点,深圳那边则是普通的救助行为,范围宽一点。应该说,见义勇为也是帮助他人,是比较特别的救助行为,只是面临的风险会更大一些,过程更壮烈一点,要付出的代价可能要大一点。”该人士强调。

  《意见》的部分条款与深圳的《条例》有相同之处。《意见》不仅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金大幅提高(从现在的30万元提到50万元),而且还在救治善后、生活保障、入户入学以及人身保险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在职人员见义勇为而受伤的,也将享受工伤待遇;因见义勇为而与受助方发生权益纠纷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等。

   救助过失免责 广州暂不立法 有法官称深圳保护救助条例有积极意义,但政府规章不能作判案依据

  新快报记者 黄琼 于杨

  继率先出台条例保护见义勇为后,深圳近日再度推出《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广州是否有意向“跟风”?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向新快报记者透露,广州暂无有关方面的立法计划。有法官亦表示,深圳救助条例若是政府规章,则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广州可不急于效仿深圳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诉记者,深圳的这一救助条例是政府规章,效力还没有到地方立法的层面,广州政府规章中没这个计划,但市民可以提建议,或向人大反映,通过人大来进行地方立法。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救助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频频出现,原因之一是现在司法上并非对公民首先无罪推定,而是一开始就推定其有罪,必须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方能免责。广州不必急于效仿深圳,可观察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再作打算。

  与现行法相同但不适用

  一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法官向记者表示,该救助条例若由深圳市政府颁布,则为政府规章,其与部门规章一样并非法院审判的依据。“这是对社会风气探讨的政府指引。”该法官认为其虽有积极意义,但法律适用并不大。

  该法官提出,其实该条例中对于除重大过失外免责、被救助人举证责任等,都与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民法通则中便明确规定对于帮助、见义勇为者的部分免责。而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便明确提出对方没有邀请自己亦无义务但无偿提供帮助的系“帮工”,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须对被帮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反而被帮助人要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失。如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仅须承担适当责任。另外,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来就应由主张的一方来举证。该法官表示,其实该条例的上述两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同,只是不能依据其来判案而已。

  深圳条例一览

  免责: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保障: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支付。

  鼓励证人: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举证责任:被救助人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慰问制度:市政府将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损害的,安排人员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

(责任编辑:UN006)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