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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缺少纠错能力?

2011年12月20日16:24
来源:《廉政瞭望》杂志 作者:宋石男

  我们为何缺少纠错能力?

  ◎文_宋石男

  在时评圈有个自嘲的说法:你三年前写的评论,三年后甚至十三年后,还可以登出来,只需要把时间地点人物改一改。譬如强拆,说了这么多年,仍然层出不穷;又如校车问题,也说了这么多年,但每年都发生恶性事故;再如公路乱收费、国考舞弊、城管打人等等,早不是什么新鲜事。百姓谴责、媒体曝光、行政处罚乃至法律矫正……可仍然无法禁绝上述错误乃至罪行。为什么?

  历史学者钱穆曾提出著名的“制度陷阱”: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就再制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结果制度越来越多,往往前后矛盾、执行困难,反而失去效力。这可以部分解释当下纠错缺位的原因,但略显笼统,缺乏更精细的现实分析。在我看来,当下纠错缺位的根源,可以分为“外部归因”和“内部归因”。

  惰性与软弱

  先说外部归因。人或者制度,都是有盲区的,需要有人指出错误,才谈得上认识错误。人或者制度,又都是有惰性的,需要有外力压迫,才可能改正错误。但对我们政府而言,来自外部的监督——即指出错误,以及来自外部的压迫——即迫使改正错误的力量,都相对薄弱。目前,社会监督力量远远不够,舆论监督的力量也不够强大。网络崛起之后,看上去舆论监督的力量日益强大,但网络监督往往停留在言论层面,而且其关注点转瞬即逝,刚才还人山人海,转眼就做鸟兽散,很难对个案进行全程监督,更难以从个案出发,推动制度建设。此外,政府与社会、个人之间的互动现在也相对缺乏。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力量不足以将权力关进笼中。

  依靠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条文来解决问题、纠正错误,已成近三十年来中国政府的习惯性做法。但问题是,中国现在的立法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有法学家指出,最近三十年中国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不下数万种,创下世界纪录;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可能十分之一都不到。我们出了那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2009年也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法文似乎只是写在纸上,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收效甚微。

  卢梭曾说,频繁的处罚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我们也可以套用一下,频繁出台条文而并不保证其现实效果,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换句烂熟的话,就是执行力不强。

  分散的集权主义

  再说内部归因,那问题就更多了。底层官员为逃避责任,往往把决策权“上推”,导致高层超负荷;高层超负荷,自然容易犯错误,但最后责任往往转嫁到底层官员身上。底层官员上推决策权,出错之后自己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他们还是要将决策权上推呢?道理很简单,上推决策权,出错之后,有可能自己充当替罪羊,但更可能的是在上级影响力范围内将此事解决掉。

  目前的这种体制常被学者称作“分散的集权主义”,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任何既定职位上的官员,都有好几个不同的上司。譬如一个县的教育局,既要服从市教育局领导,又要服从县政府领导,还要接受党委的规训。第二、任何既定的事业,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的主管部门。譬如网络游戏,就要接受工信部和文化部的双重“领导”,有时还不得不看广电总局的脸色。

  分散的集权主义,造成多头管理、职能分散,进而造成政令不畅和责任缺位。管理者既然不是一个,出了事自然也不能由一个人承担,犯错的成本因此就小了。不止如此,多头管理还造成即使发现错误也很难及时纠正甚至根本不愿纠正的局面,纠错的可能性因此也小了。

  日趋顽固的官僚主义,是纠错缺位的又一重要原因。人在官僚机制中久了,若求新求变,付出的代价更大,可失去的东西更多。面对错误,他们更常惯的选择是想方设法逃避惩罚而非痛下决心改正错误。

  在官僚机制下,个人和组织的目标常常貌合神离。组织想为民做好事,提升组织形象;有些个人则只想如何满足上级愿望(而非组织目标),使自己更容易得到升迁,或者是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与资源,寻得“租金”。

  官僚体制内的人会经常性地结成同盟,形成自己小圈子里的道德,同进同退,同攻同守。这就更不容易纠错了。一旦出事,同盟中某些人被抛出去承担责任,其它的同盟者还会对承担责任的人给予内部好评与认可,认为他“是好样的,甘为大局背黑锅”。《南方周末》曾报道,因强拆而下课的官员,一年内全部官复原职,不少甚至得到晋升。这就是因为内部同盟不认为强拆是错误,反而认为因强拆下课的官员是为同盟利益而做出牺牲的功臣。

  捂住自己的耳朵

  信息流动不畅,是纠错缺位的又一个要因。政务公开虽然经常被强调,近年也出台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但目前各级政府的信息透明度,仍存在严重不足。不止对社会不公开,政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往往也是闭塞的。各部门与机构都热心于保护自己的文件资料,因为控制信息不仅能够保护自己不被他人审视,还可以在神秘中显示自己的重要性,但这反过来也阻止人们去考虑一个单位的决定对其他单位的行动和利益会产生什么影响,也阻止了其他单位为这个单位提出也许有用的建议,结果造成一个被迫在缺乏可靠且充分的信息的状况下运作的体制。人人划地而治,人人捂住耳朵。自己的错,别人看不到;别人的错,自己也看不到。久而久之,连错误都变成机构的一部分了,就像拳击手戴拳套一样自然而然。

  退场还是看完?

  纠错缺位的状况,如果没有外部和内部的改革动力,只会越来越强,就像自我繁殖的草履虫,最终遍布整个系统。用诺思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路径依赖”,意思是说,人们一旦选择某一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地自我强化。因为在政治生活中,每个人或机构都有对获得利益和付出成本的考虑。对组织而言,既定制度会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只有巩固和强化现有制度才能保障他们继续获得利益。因此,哪怕纠错对全局更有效率,他们也不会选择。对个人而言,一旦做出选择后,就会不断投入精力、金钱及物资,即使发现所选择的道路不合适也不会轻易改变,因为这样会使自己在前期的巨大投入变得一文不值。在经济学上这叫“沉没成本”,是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

  举个例子,我们进电影院看一部电影,看一半觉得很难看,但多数人还是会看完,因为舍不得已经付出的票钱。其实,不论你看完或不看完,票钱都已经付了,更明智的做法是你觉得难看就退场以节约未来的时间,而不是硬挺着看下去,以赚回已付出的票价——事实上你根本无法赚回票价,它已经作为“沉没成本”一去不返。可是,很少有人能意识到这点,不断为“沉没成本”买单,在犯错的道路上绝尘而去。

  链接:中国式纠错的“五型”病

  应该说,中国社会的纠错经历这些年,进步可见——反应更灵敏,整治更有力,拷问更深入。如当前校车安全的全国性治理。但同样可见的是一些长期顽疾,仍未有效治理。

  ◆被动压力型

  当前的纠错实例多数仍属于在外界给予压力后,或媒体围观,或上级领导批示,官方才被动地做出矫正。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到最近宋江明事件莫不如此。

  ◆末梢治理型

  因征地乱象,山东高密市柏城镇堤东村党支部书记被免职;因交警乱收费,山西岚县、盂县公安局长也被火速免职。错误曝光后直接拿“临时工”“开刀”的,更是不胜枚举。错的只是基层吗?公众期待的是层层纠错的良治,和顶层纠错的智慧。

  ◆短期症候型

  无常态,间歇性,运动型是这种纠错形态的三要素;集中整治是我们的常见模式。而如何让纠错有明确可循的规范,有随时可施的校正,从而成为一种运行有序的长态机制,尚需破题。

  ◆亡羊补牢型

  一些错误平时被忽略或无视,而只有等到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付出惨痛代价后,才引发官方的重视和纠错。这方面,频发的矿难最为典型。

  ◆纯属意外型

  这一类纠错主要依靠意外曝光,且集中在司法领域,比较典型的有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二者都是含冤领刑后,“被杀害者”突然出现,纠错才得实现。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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