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媒体推荐

天价过路费案再审能否服众

2011年12月21日09:49
作者:高 原

  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开庭再审。主犯易人,金额缩水,刑期锐减,案件的再审结果,再度吸引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建锋累计骗免高速通行费368多万元。

  2010年12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1年1月11日,媒体报道后,此事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天价过路费案"轰动一时。

  2011年1月14日,时建锋的弟弟时军锋投案自首。两天后,平顶山中院对"天价过路费案"启动再审,该案主审法官被撤职。

  2011年12月15日,"天价过路费案"再审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主犯易人,金额缩水,刑期锐减,再次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法治周末记者 高 原 发自河南鲁山

  12月15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法院开庭再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和时建锋诈骗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两年六个月。

  11个月前,时军锋的自首,曾使案情急转直下。

  在时军锋自首之前,其二哥时建锋被当成了事件的主角,被公诉方指控在8个月内套用假军车牌照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并被一审法院———平顶山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再审开庭时,时军锋成为被指控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时建锋则成为从犯。两人的涉案金额也由原审时的368万元锐减至49万多元。

  主犯易人,金额缩水,刑期锐减,案件的再审结果,再度吸引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案件再审 主犯易人

  在起诉书中,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数额,由原审时的368万元,变更为现在的492374.95元

  12月15日上午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许,共耗时近4个小时。

  时军锋、时建锋的大哥时银锋眼圈透红,坐在法庭的右后方旁听。听说弟弟的案子要开庭,他专程从打工的郑州市赶到鲁山县。

  在起诉书中,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数额,由原审时的368万元,变更为现在的492374.95元。

  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悬挂到自己购买的两辆自卸货车上,雇佣他人驾驶车辆,通行郑石高速公路运送沙石。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累计骗免通行费368万多元。

  一审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先例。更重要的是,时建锋称其8个月收入仅20多万元,与法院认定其偷逃过路费金额368万元存在巨大反差,立即引发众多媒体的关注。

  意想不到的是,面对媒体采访时,老实巴交的时建锋道出了另一个惊人的秘密:“这事儿都是我弟做的,不是我,全过程都是他。就因为是亲兄弟,他在外面好跑事儿,所以我替他顶住,他再想办法把我捞出去。”

  2011年1月14日,时军锋投案自首。两天后,一审法院平顶山市中院对天价逃费案启动再审程序,该案主审法官被撤职。

  1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7月初,该案由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侦结,移交至鲁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9月,案件被鲁山县检察院起诉至鲁山县法院。

  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认为不应该由鲁山县法院审理此案。

  因为假如两人一审在鲁山县法院被判有罪,二审案件将再次回到曾经以无期徒刑重判时建锋的平顶山中院。

  “中院可能觉得再审没有什么意思了,这就失去了一次司法救济的机会。”王永杰曾向鲁山县检察院提出过异议,但未被采纳。

  本次再审,时军锋便成为了公诉方指控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时建锋则成为从犯。

  金额缩水 刑期锐减

  在时家兄弟被控骗免高速公路过路费的2008年间,这条位于案发地的高速公路并未完全竣工,也没有收费许可。“本身就是乱收费,根本无从谈及骗免的问题”

  对于案件金额的缩水,时军锋也很“淡定”。

  “他说本来就不应该那么多,这个数字才是一个正常的数字。”王永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但对此公众很难“淡定”———难道仅因为社会的关注,指控金额就可以如此大幅度缩水?

  对于公众的质疑声,公诉人员解释说,公安机关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显示,根据高速方面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计算,被告人时军锋利用假军车在郑尧高速通行2363次,逃缴过路费361万余元。

  但被告人逃缴过路费361万多元中,包含了超载计重加收的通行费311万多元。这部分并非是受害人因被诈骗而直接损失的财产,不应被计入犯罪数额。所以,按照基本通行费49.23万多元认定是合理的。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军锋的辩护律师王永杰为他作无罪辩护。

  王永杰出示了相关证据,称此案涉及的郑尧高速公路,在2008年案发期间,尚未完成竣工,也不具备收费的相关批复。

  证据显示,在中国证券报刊登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2008年度报告摘要中,明确显示郑石高速公路是河南省规划的一条中央辐射线,为河南省重要的能源和旅游快速通道及河南省高速公路网重要组成部分。

  这份报告中提到“项目于2007年12月21日建成通车,全长约183公里,全线设收费站11处。报告期内项目结算支付69515.85万元,剩余161828.38万元待结算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在进行中。”

  此外,报表中还注明:“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结束后,政府将正式批复其收费经营期限。”

  王永杰依此认为,在时家兄弟被控骗免高速公路过路费的2008年间,这条位于案发地的高速公路并未完全竣工,也没有收费许可。“本身就是乱收费,根本无从谈及骗免的问题。”

  同时,王永杰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提供、使用军车牌照等专用标志定为犯罪,但该修正案从2009年2月28日才开始实施,而时军锋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时军锋不构成犯罪。

  庭审中,两名辩护律师提出,高速公路运营方提供的是通行服务,与通行的车主之间,应该构成民事关系。偷逃过路费应该承担的是补缴义务,不构成犯罪。

  对此,公诉的检察官回应,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非法使用伪造的武警车牌照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规定按诈骗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徐秀菊)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