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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水库里溺亡 父母起诉管理方索赔35万被驳回

2011年12月22日11:50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余锋 农作颀

  男子水库里溺亡父母起诉管理方

  本报南宁讯 (记者余锋 通讯员农作颀)覃某与一同事相约到水库游泳,由于水库水深,加之覃不熟水性,不幸身亡。覃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水库的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35万多元。12月2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以水库的管理方没有过错为由,判决驳回了死者父母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9年8月28日下午6时许,覃某在青秀区南阳镇朗加水库游泳,不幸溺亡。事后,覃某的家属得知,出事地点是南阳电灌管理站的抽水口,该地点系供给南阳镇及周边群众的生活用水取水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饮用水必须建立保护区,设置界标、标志。但在事发地,并没有发现水库设有任何水源保护标志,直至事发次日,南阳电灌管理站才派人设立警示标志。

  覃某的家属认为,由于南阳电灌管理站的不作为,且没有到场组织抢救,事后也没有安慰死者家属。覃出事前,刚参加工作不久,还未结婚,他的死亡给父母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多次抽搐、昏迷,身体久久不能康复。

  南阳电灌管理站认为,该水库不是游玩休闲的娱乐场所及旅游区,主要职责是农田水利灌溉和向南阳镇供应生活用水,被告已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在主干道进入水库入口处,及放水塔工作桥墩的明显位置设有警示标志牌,上面写有:“水库水深危险 禁止进入游泳 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

  此外,南阳电灌管理站还认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与覃某的溺水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死者覃某明知水库水深危险且自己不熟水性,仍然闯进水库游泳,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再者,覃某与同事相约到保护区游泳,是一种共同的违法行为,其后果应由违法人员共同承担。

  该院认为,南阳电灌管理站系涉案水库的管理者,南阳镇人民政府、南阳镇南阳村民委员会、南阳村的村民均认可进入该水库的主干道及水库放水塔工作桥墩上,均有“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原告方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南阳电灌管理站对涉案水库是设置有警示标志的。

  而且,涉案水库是为农田灌溉及供水,地处偏僻,并非营业性的游泳场所,对进入水库游泳的人员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仅对水库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与覃某溺水死亡亦无因果关系。

  该院还认为,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损害后果应由他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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