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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各项新规定

2011年12月27日07:22
来源:法制日报
  缩小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范围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缩小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

  原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惩处犯罪的实际需要,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上述几种犯罪案件,律师会见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但其中“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限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辩护人可要求回避和申请复议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辩护人的规定等。

  可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在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作出规定,并明确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将股票等纳入查询和冻结范围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财产形态的实际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外国人犯罪的不再由中院一审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这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

  原草案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

  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必要的。建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以下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一审审理期限一般案件三个月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根据需要对审理期限再作适当延长,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一般案件二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原草案对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作了一定延长。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审理期限再作适当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同时,相应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将人民检察院二审查阅案卷的期限由二十日延长至一个月。

  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不得加刑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建议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建议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四是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作出规定。五是增加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刑案的诉讼程序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二是增加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三是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法律援助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刑事诉讼法中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充分保护这部分人的权利,建议在审理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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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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