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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监察厅通报8名处级干部因汉正街大火受处分

2011年12月27日10:11
来源:荆楚网 作者:刘春燕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刘春燕)昨日,省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汉市硚口区“1·17”重大火灾事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等5起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1年1月17日夜晚,硚口区汉正街495号宏康实业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1.14万元。调查组调查认定,武汉市“1·1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根据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4人,其中县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6人。

  2011年7月12日上午,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生产车间,因照明导线短路点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1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11.37万元。省监察厅根据调查结果,对18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此外,利川市“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根据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人。仙桃市随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省监察厅对23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兴山县“10·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6人死亡、19人受伤,省监察厅对11名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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