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近日财政厅、民政部为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做出上述规定。
“通知”要求,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在理事会换届时,也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做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什么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担这样的审计职责?“通知”要求,可以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