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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受伤索赔 老板欲逃脱称自己也是打工仔

2012年01月04日14:30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杨建林 李斌
工人受伤索赔老板变身工仔

  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李斌)柳州市民林某在帮人安装花灯的时候,不慎从梯子上摔倒受伤;给林某支付门诊治疗费的龙某却改口说,他其实也是工仔,不是老板。龙某的身份究竟是什么?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龙某与林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要求龙某承担赔偿损失。

  2009年2月7日,林某在柳北区某单位门前路段安装元宵花灯,搭架布线时不慎从梯子上摔倒在地受伤。林某说,他是受龙某雇佣来干活的。龙某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拍片检查。由于龙某不同意支付住院费,林某只好在门诊接受治疗。2009年5月,龙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龙某向林某支付医药费1100余元。双方对林某的其他经济损失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因林某受伤较重,治疗后还是落下7级伤残。随后,林某向龙某索赔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近18万元。龙某却改口称林某不是他雇佣的,拒绝赔偿。于是,林某委托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后判决龙某赔偿林某的合理经济损失近13万元。

  龙某不服上诉,坚称他与林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给付关系。龙某解释,其实是柳北区某单位雇请王某来安装花灯,“王某叫我找人一起做,我这才找到林某的。我已经向林某支付1000多元的药费,完全是出于同情及道义上的帮助,这笔钱并非赔偿!”为此,龙某还向二审法官提供了一份王某出具的关于林某受伤经过的证明,试图证实龙某和林某不是雇佣关系,而都是受王某雇佣。

  韦祖检律师则出示了龙某与林某曾经签订的那份《协议书》,其中内容如下:“经双方协议,就2009年2月7日马路边搭架安花灯时,林某从架子上跌下,造成左手关节部位受伤,龙老板付给医药费……”韦律师指出,从这段话可以认定,当事双方应该属于雇佣关系,因为协议中龙某的身份显示为“龙老板”,意指该花灯安装工程的雇主,而林某即为雇员;另外,如果龙某不是雇主,不可能与林某签协议书为后者支付医药费。

  韦律师还提出,虽然龙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作为证人的王某没有出庭作证,龙某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所谓的“王某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

  柳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韦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官指出,龙某找林某安装花灯,林某摔倒受伤,此事实有双方陈述、签订的协议书及伤者的病历等证据证实,因此龙某与林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清楚。龙某主张他与林某不是雇佣关系,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林某在工作期间受伤,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

  易星 绘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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