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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案终审判郭道歉赔款 郭称绝不认同

2012年01月06日09:54
来源:大河网
首席记者 张体义

  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郭庆祥昨天在北京召开发布会表示将就本案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他在发给记者的声明和质疑中说,对于这个判决,他可以服从但绝不认同,绝不会向范曾道歉。

  【二审法院】

  郭庆祥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以下简称《郭文》)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文汇集团应对作者发表文章内容进行审核,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文汇集团在对《郭文》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郭庆祥】

  服从但绝不认同

  1月5日,郭庆祥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发表了声明和质疑。

  郭庆祥在“质疑”中说:“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我赔偿范曾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我可以服从,但我绝不认同。两审法院根据什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在两份判决书中均没有令人信服的表述。范曾受到名誉权损害的事实在哪里?范曾有何证据提交法院?”

  郭庆祥在声明中说:“我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范曾这样一个艺品和人品极其恶劣之人,如果由他放纵而为所欲为,并妄加宣传,那真是我们文化的悲哀和不幸,又谈何文化大发展!对美术界这种歪曲艺术创作、乱搞学术欺骗和误导大众审美的现象,今后,我也会一如既往地继续揭露和批判。同时,为了维护文艺批评的正常开展,我还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郭庆祥代理律师富敏荣认为,判决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有贬损之意,但贬损并不等同于侮辱。没有贬损就没有文艺批评,而文艺批评能够促进文艺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应当有容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批评的义务。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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