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陆慧 钱朱建 报道 制图 邬思蓓
股市跌跌不休,楼市限购调控……普通市民理财的热情持续高涨。一些不法分子看中机会,纷纷用代种植 (养殖)、商品回购、虚假转让股权等,各种听起来很“美”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一旦资金链断链,最终“买单”的是老百姓。
为此,一直以来,上海公安机关始终坚持 “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市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有力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集资诈骗3600余万 2009年,自称在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班的张均(化名)在朋友圈中渐渐有了名气,原来,“能人”张均给大家介绍了一个发财致富的门路,通过投资项目获取高额利润。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张均以寺庙内佛塔建设等投资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息为由,编织了种种谎言。为了弄假成真,张均还以投资建设寺庙内佛塔的名义先后与两家寺院签订协议。通过熟人间的相互介绍,先后有13人将钱借给张均。当两寺庙的住持得知张均私自以两寺庙的名义对外融资后立即与他终止协议。
去年7月,有群众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举报张均的非法集资行为。警方迅速查明他的真实身份,证实其冒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虚构投资项目等事实。经过连续20多天夜以继日的缜密侦查,并通过多警种协作,最终在外地将犯罪嫌疑人张均抓获归案。张均到案后,对其实施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张均从2009年1月至10月间,冒充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虚构为企业融资、寺庙内佛塔建设等投资项目,并以允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邵某等1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张均将上述骗得的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挥霍等。案发后,张均为躲避债务而逃匿在外,直到2010年8月19日被警方抓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均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鉴于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故对张均不予从轻处罚。最终,张均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2 律师:高利息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刑法上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近年来,非法集资又演变出房屋返本销售、售后包租、代种植(养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方式。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往往仅一墙之隔,如果不能按照约定兑现承诺,且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马永健律师特别提醒投资者,非法集资往往以包装精美的“项目”为依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高明手段为掩饰,会让很多人上当受骗。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因涉及对象众多,集资者会精心设局、设套,参与者往往是在集资者一夜 “蒸发”之后才发现出了问题,因此上当受骗后很难追回或挽回损失,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天上不会掉馅饼”是一句很经典的老话,投资者一定要想清楚集资者承诺的利润与社会一般利润的差距,高额利润如果没有现实利润空间的支撑,那么就是集资者的 “画饼”而已,即便投资者一时拿到了集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那也有可能是集资者拆东墙补西墙的结果而已,最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如果集资者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也要注意集资人集资的用途、集资人的经营历史和现状、集资人有无资产、能否提供有效担保等情况,还要注意,过高的利率比如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是不受法律强制保护的。
3 警方:投资需谨慎 警方提醒市民,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幻想 “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等神话,以免因小失大,造成血本无归。在投资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投资应选择经国家批准的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或者经政府批准授权的相关行业部门,切勿轻信社会上一些个人或公司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的房产、种植、林权、原始股等各类投资项目。
同时,市民应当警惕不法分子采取发放传单、群发短信、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所谓的投资宣传和招揽行为,在选择投资之前应当进行全面、必要的背景核查,切勿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也就是说,要尽可能核实吸收资金业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公众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机构或公司,是不是可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 “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公司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