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1月12日电(记者 张丹)云南泸西2010年“11·18”爆炸枪击案12日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制造爆炸和枪击导致9人死亡的被告人王建福、王飞云被判死刑,其余24人也分别被判缓刑直至死缓。
红河中院当日对王建福、王飞云、王永林等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并派出审判人员在同一时间对另外16名同案被告人在其羁押地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达90页、共计5万多字,罗列了26名被告人的起诉及辩解情况、证据材料、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等详细情况。
红河中院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经营泸西县“小松地”煤矿期间,与邻近的“耀进”煤矿的经营者郑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发生纠纷,王建福便指使被告人王飞云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口埋设炸药。2010年11月18日9时许,王飞云见准备前来斗殴的郑春云一方共120余人在“小松地”煤矿2号井井口附近聚集,遂将预先埋设的炸药引爆,造成郑春云一方石朝文、杨洪敏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郑春云一方其他人员又持长刀、木棒等器械冲上前来,王飞云随即转移到预先准备好的射击位置,用小口径步枪朝郑春云一方人员射击,造成李永琦、张自标、张俊(1985年生)、孔德明、何海金、马俊伟、张俊(1991年生)等7人死亡。
法院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飞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王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以上犯罪事实外,法院还审理查明王建福一方共26人分别犯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非法携带枪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王建福、王飞云、张宏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其余7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